E公司将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转让给G,B公司对G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题目

E公司将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背书转让给G,B公司对G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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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并承兑,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C已经支付对价,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B公司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 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什么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3)若F向G付款后,F向B行使追索权,B可否拒绝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4)若C持有汇票后,向A进行追索,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5)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解析: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0.5分)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1.5分)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1分)
    (3)B可以拒绝承担责任。(0.5分)因为B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B对其直接被背书人C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0.5分)
    (4)A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由于C是已经支付对价的善意持票人,因此A不能对其进行抗辩。(0.5分)
    (5)不影响背书的效力。(0.5分)因为背书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不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则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0.5分)

  • 第2题:

    A公司为支付向B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公司为履行向D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F公司的要求,D中学请E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D中学对F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
    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A、B、C、E公司追索,A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E公司应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银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或者,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C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E公司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 第3题:

    A 公司为支付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 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 C 公司,以偿还所欠 C 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 D 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 公司记载为 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 D 公司。D 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 公司与 E 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 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F 公司负责人知悉 D 公司与 E 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 E 公司之关联企业 G 公司与 F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 公司就 E 公司对 F 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 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 F 公司遂向 C 公司、D 公司、E 公司、G 公司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3)D 公司能否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F 公司能否向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G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 公司不应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 C 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2)D 公司对 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D 公司可以以其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 公司明知 D 公司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 E 公司。(或答:F 公司明知 D公司与 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 D 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超压卷瑞牛题库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niutk.com
    (4)F 公司不能向 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 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 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 F 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5)G 公司应当向 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 G 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 G公司与 F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 E 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 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第4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16年5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依法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后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E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后F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2016年6月6日,G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理由如下:
      (1)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
      (2)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
    解析: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0.5分)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0.5分)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1分)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一个理由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所以,本题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0.5分)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本题中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日,G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因此甲银行不得以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0.5分)
    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甲银行、A、B、C、D、F公司行使追索权。(2分)

  • 第5题:

    2018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8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8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8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8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8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8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8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的切断)(2分)
      The reason for Bank C's refusal to pay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not set up against the holder such defenses that are available as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drawer or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holder's prior party or parties. (Bills defense off)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所以,在本题中,出现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完全合理。(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A is in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sum and expenses for the recourse: ①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dishonored; ②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prescribed by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of exchange, from the date of maturity or from the date of presentment for payment to the date of payment; and ③ the expenses for obtaining relevant evidence of dishonor and for dispatching notices. Therefore, it is reasonable in this question that the amount of recourse exceeds the amount of the draft.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本题中,虽然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但是仍可以行使追索权。(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B is invalid.According to the law, the hold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relevant evidence of non - acceptance or non - payment, notify his prior parties in writing of the fact of dishonor. In case of failure to do what is stipul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the holder may still exercise the right of recourse. Where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prior parties or the drawee by delayed notice, the party to the bill of exchange failing to notify the relevant parties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of the losses, but the damages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sum payable by the bill. In this question, although Company F did not issue a notice of recourse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it can still exercise recourse.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然而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故原背书人D公司对E公司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ccording to the law, where an endorser writes "non - negotiable" on a bill of exchange and his subsequent party negotiates it by endorsement, the endorser shall not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guaranty to the endorsee of the said subsequent party. In this question, Company D transfers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E, and writes "non - negotiable". However, Company E has transferred the bill of exchange endorsement to Company F, so the original endorser D is not reliable.
      (5)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2分)
      The reason of company D is valid. A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may set up defenses against the holder who has a direct creditor - debtor relationship with him and does not perform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direct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exists between company E and company F. If company F fails to fulfill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company E (the person liable for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can refuse the pay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