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G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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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2020年1月,丁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250万元。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250万元应当归A企业所有。
    (2)2020年2月,丙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B银行借款50万元。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丙不得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2020年3月,甲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B银行借款60万元,乙、丙、丁对该事项并不知情。
    (4)2020年4月1日,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3个月。4月10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4月20日,丁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丁从A企业取回财产20万元。7月1日,B银行的贷款到期,A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可以自营同A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可以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3)甲的出质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
    (4)B银行有权要求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B银行有权要求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B银行无权要求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第2题:

    自2019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8年7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为9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一份书面抵押合同,A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甲银行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4月11日,A公司向甲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5万元。已知A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2)2017年4月1 日,A公司将一幢楼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为5年。2019年7月4日,管理人在未征得承租人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3)A公司欠丙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9年4月1日,债权人丙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B公司作为被告,向C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B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该案件尚未审结。
    (4)2018年12月1日,A公司放弃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一直未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权人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D公司以丁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仅为200万元为由进行抗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 C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对于丁公司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对于D公司提出的抗辩事由,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①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甲银行设定的抵押担保。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不包括在可撤销期间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②对于A公司向甲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2)管理人不能解除该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3)C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①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3题:

    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9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2020年4月1日,乙公司向B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B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3)2020年6月1日,甲公司向C银行贷款800万元,期限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C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20年7月10日,C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4)2019年5月10日,丁公司向D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D银行的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D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卖,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D银行,但尚有20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对于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B银行能否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C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不能撤销。
    (2)B银行可以申报破产债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视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3)①丙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C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D银行不能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

  • 第4题:

    自2017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2017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2017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2)A公司欠甲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7年6月1日,债权人甲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乙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3)A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为2年。丁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和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7年7月10日,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4)2016年6月1日,戊公司向庚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A公司以其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能偿还庚银行贷款本息。经戊公司、A公司和庚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庚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5)2016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债权人丙银行能否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庚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①丁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丙银行无权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庚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戊公司),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求偿。
    (5)B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B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C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不能抵销。

  • 第5题:

    自2019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2019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2019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2)A公司欠甲银行到期贷款100万元,同时A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对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2019年6月1日,债权人甲银行作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乙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乙公司直接向其清偿10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案件尚未审结。
    (3)A公司于2018年4月1日向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2年。丁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和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9年7月10日,丙银行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4)2018年4月10日,戊公司向庚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厂房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戊公司未能偿还庚银行贷款本息。经戊公司、A公司和庚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庚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5)2018年11月,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丁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丙银行能否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庚银行能否将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B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案件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3)①丁公司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丙银行无权要求丁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根据规定,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一般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4)庚银行不能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主债务人(戊公司)求偿。
    (5)B公司不能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的债务人B公司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C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债权,不能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