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3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3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 (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6.8万元。 (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

题目

王某2013年1月1日与某镇的农机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5年,承包费50万元(每年1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农机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王某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2013年王某的经营成果如下: (1)取得销售农机的收入271.20万元(含税)。 (2)取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 (3)购进石油液化气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6.8万元。 (4)经营成本费用126万元(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12万元。 (5)年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65万元;王某每月另领取工资0.8万元。支出的职工福利费l0万元、工会经费1.88万元、教育经费3.73万元。 (6)王某将从拍卖机构获得的打包债权予以处置,其中处置了A企业的债权,收款8万元(购入打包债权的成本为10万元,该批债权面值15万元,其中A企业欠9万元,B企业欠6万元)。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及附加(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经营成本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 (3)计算该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为; (4)计算该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计算王某承包该厂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王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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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家村拥有一片山地,适于种植茶叶,王某系王家村村民,欲承包该片山地种植茶叶。经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王某与张家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0年,每年交纳承包费若干。王某承包该山地后,准备投入资金种植茶树。半年后,茶叶行情看涨,张家村村长张某的妻弟李某(系李家村村民)欲取而代之,承包该山地。张某遂以王某拖欠一年承包费为由通知王某解除承包合同,王某不同意,遂引起纠纷。经查,张家村共有村民代表20人,王某承包该山地时经过12名村民代表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与张家村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B:张某有权主张解除王某的土地承包合同
    C:李某欲承包张家村土地应经村民代表1/2以上通过
    D:王某有权请求张家村分担损失

    答案: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59条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的规定,本题中张家村将山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王某,未经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也未经人民政府的批准,因此合同无效,A、C项错误。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因此B项错误,王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后,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故其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因此D项正确。

  • 第2题:

    张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某报酬10万元,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李某工资4000元,同时李某每年要上缴承包费5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张某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李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李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都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D
    解析:
    张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报酬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李某参与分享承包招待所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

  • 第3题:

    李某2019年准备承包甲企业对外经营,李某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仍为甲企业,李某约定每年上缴甲企业承包费10万元,剩余的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方案二:李某承包以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工商户,每年向甲企业支付10万元的承包费以后经营成果归李某所有。
    问题: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李某应选择何种方式经营,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方案一:首先,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被承包的企业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方案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方案一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方案二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方案二从整体税负上考虑更节税,李某应选择方案二经营。

  • 第4题:

    假定2019年3月1日,张某与某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合同约定张某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万元。2019年张某的承包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为( )元。

    A.72000
    B.80000
    C.60000
    D.30000

    答案:B
    解析:
    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30000+5000×10=80000元。

  • 第5题:

    王某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王某承包收入20万元,王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张某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规定每月支付张某工资5000元,同时张某每年要上交承包费6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张某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王某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王某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C.张某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D.张某取得的工资和承包经营成果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答案:A,D
    解析:
    王某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张某参与分享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