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丁向北陵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因为丁向北陵公司借款时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北陵公司的债务,该借款行为并非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不构成抽逃出资。

  • 第2题:

    甲公司将8仓库转让给庚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时未取得戊银行同意,庚公司又不愿意为甲公司代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 第3题:

    2011年6月1日,北京万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万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万方公司,万方公司无异议。法院受理后向万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万方公司在6月5日收到后,于6 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2007年11月,万方公司赠与大连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②2008年2月,万方公司放弃了天津大兴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
    ③2008年8月,万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08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08年11月,万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09年1月10日,万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万方公司欠黄河公司2007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黄河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万方公司支付黄河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万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黄河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万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万方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2.万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万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万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万方公司与黄河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万方公司赠与大连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是在2007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2.万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 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万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4.万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09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5.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万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 第4题:

    根据本题要点(7)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说明理由。当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时,如果乙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是否丧失胜诉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甲公司并不丧失胜诉权。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

  • 第5题: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公司与己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因此,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