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5日,甲纺织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棉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甲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甲厂交货;甲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乙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要求丙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甲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甲厂表示

题目

2007年7月5日,甲纺织厂(以下简称“甲厂”)与乙棉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乙公司向甲厂供应50吨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甲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甲厂交货;甲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乙公司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计6.5万元。

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买卖合同的履行,乙公司要求丙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就甲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甲厂表示由丙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丙公司在乙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表示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甲厂履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甲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事后经查,分公司没有丙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书面授权。

2007年8月1日,甲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乙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丁建筑公司(以下称“丁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2007年l0月上旬,乙公司依照上述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甲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甲厂向乙公司提出: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要求退货;乙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甲厂严格履行买卖合同,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随后,甲厂以乙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丁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

经调查证实:乙公司交付甲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甲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因甲厂未按时付款的行为,乙公司遭受经济损失10万元。

要求:依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因乙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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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1)甲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厂不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丙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丙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承兑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乙公司、承兑人、甲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题该合同约定的6.5万元违约金低于乙公司遭受的10万元经济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1)甲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乙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甲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甲厂不按时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 (2)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丙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丙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乙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丙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丁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承兑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4)丁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乙公司、承兑人、甲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 (5)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并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本题该合同约定的6.5万元违约金低于乙公司遭受的10万元经济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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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是( )。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与甲公司同时受控于A公司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乙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的亲姐姐,持有本公司1%的股份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根据规定,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法定的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 第2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打算收购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如果甲公司实施对乙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各项中,与甲公司不是一致行动人的有()。

    A.甲公司的母公司
    B.由甲公司总经理兼任董事长的丙公司
    C.持有甲公司35%的股份,且同时持有乙公司5%股份的丁某
    D.甲公司财务总监的表姐夫,且其表姐夫持有乙公司5%的股份

    答案:D
    解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投资者中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为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但这些亲属仅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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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丙公司处于什么地位?其加入债务人,如果没有甲厂的同意,而只是通知甲厂,能否发生效力?


    答案:
    解析:
    丙公司在本案中处于并存的债务人的地位。其加入债务人的行为是并存的债务负担。在并存的债务负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 第4题:

    赵某是甲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李某是甲公司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赵某经过努力使甲公司取得了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的销售代理权,并签订了销售委托合同。关于该销售委托合同的签订,表述正确的有(  )。

    A.合同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B.李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李某可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D.赵某在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后也可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E.赵某可以个人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答案:A,C
    解析: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业务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承办业务,必须符合其所从事业务的执业标准和能力。

  • 第5题:

    甲公司委托公民乙到外地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并为此开具了正规授权委托书。乙到外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买卖合同后,丙又向乙推销电冰箱。乙经考察,认为该品牌电冰箱物美价廉,在丙地很畅销。于是,未经甲公司同意,乙便利用甲交给自己的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又签订了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
    (1)甲与丙之间的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设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则该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与丙之间的冰箱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是乙未经甲的同意,而以甲的名义与丙 签订的,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同时,该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所以无效。理由如下:依正常的交易,丙与乙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其应该知道乙的代理权限。在双方签 订此合同之后,丙向乙推销冰箱,丙明知乙没有代理甲购买冰箱的权利,而与其签订冰箱买卖合同,尽管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但由于丙在主观上是恶意的,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因此该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在甲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形下,该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2)如果甲给乙的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事项为购买家电,则乙与丙的冰箱买卖合 同有效。因为,甲的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指明家电具体包括哪些,属于授权不明,乙又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这两份文件足以使丙相信乙有代理权,从而乙构成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甲必须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
    (3)如果甲根本未给乙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丙并不知甲是 否授权给乙,其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乙持有盖有甲的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凭这一事实,丙足以相信乙有代理权,所以,双方的合同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对甲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