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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论述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参考答案:1.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 特征:(1)债反应财产流转关系;(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3)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5)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 第2题:

    论述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答案:
    解析: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 3 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第3题: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答案: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3)具有共同过错。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昆合。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 第4题:

    论述住房保障的概念、特征及形式。


    正确答案: (1)住房保障是指,在住房主要由市场进行供给的大背景下,针对居住条件达不到基本住房标准而又无力自助的人群,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居住水平。
    (2)住房保障的特征有:
    第一,住房保障的实施主体是国家,区别于商品房和存全房的市场供应。
    第二,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居住条件达不到基本住房标准且无力改变现状的人群,即住房有困难的中低收人人群。
    第三,住房保障属于社会保障,与计划经济时期低租金、实物配给式的福利分房制度有很大不同。
    (3)住房保障的形式从学理上大体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直接保障,有货币补贴与实物保障两种渠道;
    直接保障的两种渠道又可衍生为三种形式,即实物保障、货币补贴、实物和货币相结合保障。
    实物保障由政府直接建设与供应公共住房,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公民出售或出租。
    货币补贴即政府通过购房津贴、租金补贴等方式,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公民提供购房或租房的财政补贴。
    实物和货币相结合保障针对己经享受到实物补贴或是货币补贴的,因收入等各种原因仍未达到基本住房标准的公民,由国家进一步提供综合的保障措施。
    除了直接保障外,国家往往还通过金融政策、税收杠杆以及相关住房市场管制政策提供保障,如通过法律法规对住房租金、住房储蓄计划、开发商住房供给结构、户型和房价进行管制。
    二是间接保障,包括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第5题:

    论述部门法的概念和特点。


    正确答案: 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1、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法律部门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一个国家和谐有序的法律体系。
    2、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不同,各自相对自成一体。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由于划分的原则和标准不完全相同,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又是相对的,因此,部门法及其结构和内容也会变动。
    4、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首先是根源于一定的客观的社会关系,但也有人们尤其是立法者的主观活动的注入。

  • 第6题:

    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 第7题:

    论述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法人特征要求公司应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由股东出资组建,股东按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这既区别于财团法人,又区别于诸如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独资性质的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性法人。营利为设立企业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法人和从事教学科研的事业法人相区别的关健所在;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商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依法组织、登记、成立,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 第8题:

    问答题
    论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二、与司法等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二)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行政执法的依据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也可以是条约、行政协定,或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或者与之原则抵触,
    (三)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社会、经济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特别在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愈加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执法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刻。
    (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五)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执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大多必须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选择各种方案,广泛开展工作,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虽然在程序启动上是被动的,在决定实质性内容时,执法机关仍然是主动的。执法活动的主动性还表现为行政的能动性,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执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六)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当然,由于执法行为的多种多样,有些执法行为(如紧急行政行为、即时强制行为等)的程序可能更偏重效率:有些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的程序可能更注重保障公正。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其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
    2.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包括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论述生态位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1)空间生态位;
    (2)营养生态位;
    (3)n维超体积;
    (4)基础生态位和实际生态位;
    (5)生态位的重叠;
    (6)生态位分离;
    (7)生态位宽度,生态位压缩,生态位释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论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概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20分)


    正确答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赁任。”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  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  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等等。

  • 第14题:

    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 第15题:

    论述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我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为: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 第16题:

    论述引种的概念和内容。


    正确答案: 引种是指从外地或国外引进优良品种或物种使之在本*地区繁衍后代并形成一定生物量的工作。引种的内容包括:
    1、引种类型:
    (1)移植-有些引进种则仅仅是扩大其分布区,环境没有太大变化,即为移植。
    (2)驯化-有些引进种对新的环境不一定适应,因此需要一定程度的适应性训练,训练成功的生物将改变原有的某些适应性和遗传性,形成变种或品种。
    2、利用类型:
    (1)直接利用:是指引进的水产动物品种(包括各种野生种),引种过程没有改变它原有的性状,处在任何一个发育时期的群体均可作为引种材料直接从供种水域移植到受种水域,它能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气候、水温、水质、饵料、病虫害及种间关系等),并且符合当地生产形式的需要,经过鉴定,认为可以让它以新品种的身份直接参加生产。
    (2)间接利用:是指引进的自然种或品种不适应当地的自然条件,或者不符合当地生产需要,不能在生产上直接利用,但又具有某些优良的、特殊的经济性状,此时可以通过选择(驯化)、杂交等手段将它们改良成为能适合当地生产需要的新品种,或者通过吸收杂交,将其优良的遗传性能转移到当地品种之中,育成新的品种。在水产动物的育种工作中,目前作为育种原始材料进行的引种还比较少,许多直接利用的引进种同时也是良好的育种材料。

  • 第17题:

    论述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二、与司法等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
    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才能作为执法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构成执法的主体。
    (二)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行政执法的依据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也可以是条约、行政协定,或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它们之间的效力层次、等级不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或者与之原则抵触,
    (三)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社会、经济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特别在现代社会,社会事务愈加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更为广泛,执法的范围也日益扩大,执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日渐深刻。
    (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处分行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的意义。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例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命令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部分执法行为不具有单方面性。
    (五)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执法中,国家行政机关大多必须主动采取各种措施,选择各种方案,广泛开展工作,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的贯彻执行。依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虽然在程序启动上是被动的,在决定实质性内容时,执法机关仍然是主动的。执法活动的主动性还表现为行政的能动性,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执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六)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当然,由于执法行为的多种多样,有些执法行为(如紧急行政行为、即时强制行为等)的程序可能更偏重效率:有些执法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的程序可能更注重保障公正。

  • 第18题:

    论述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其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权威性;
    (2)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
    (3)具有相对独立性;
    (4)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
    (5)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
    (6)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 第19题:

    简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正确答案: 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并致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特点:(1)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应当是民事责任的不法事实行为。

  • 第20题:

    问答题
    论述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正确答案: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的法人特征要求公司应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独立财产来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的法律特征有:
    (1)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由股东出资组建,股东按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这既区别于财团法人,又区别于诸如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这类独资性质的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性法人。营利为设立企业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公司与公益性法人、从事行政管理的机关法人和从事教学科研的事业法人相区别的关健所在;
    (3)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公司的设立必须依照商法或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依法组织、登记、成立,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怎样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正确答案:
    (1)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与债权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均是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是其自由意识的体现,除了特殊侵权责任外,一般侵权责任都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其实施的行为均是其意识的自愿表达,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结果。
    (2)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a.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致人损害,适用民法的一般责任条款行为。现代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
    b.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他人行为、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赔偿责任的行为。在我国,特殊侵权行为大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积极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
    a.积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为对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人,以不法的作为损害他人的情形。
    b.消极侵权行为是指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行为。通常为对他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的人,因未实施或者未正确实施其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损害发生的情形。
    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a.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b.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有三个:主体的复合性,即存在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论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论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正确答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非难性或应受谴责性,是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评价。过错责任的意义表现在,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尿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情况进行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始逐渐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4)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甩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