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规定:制川乌醇型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高于( )
1.《中国药典》规定:制川乌含双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次乌头碱及新乌头碱的总量不得过()。A、0.040%B、0.050%C、0.40%D、0.44%E、0.60%
2.《中国药典》规定,制川乌含酯型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高于A、0.015%B、0.025%C、0.05%D、0.15%E、0.10%
3.《中国药典》2015年版规定的方法测定,制川乌含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少于A.2.00%B.1.50%C.0.20%D.0.50%E.0.10%
4.《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规定的方法测定,制川乌含生物碱以乌头碱计不得少于A、0.10%B、0.20%C、1.50%D、0.50%E、2.0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