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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2001年3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草、麻黄草野生资源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止乱采滥挖 甘草和麻黄草,合理利用甘草、麻黄草资源,保障市场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采 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实行专营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甘 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收购、加工和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