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11月20日,双方约定:东方公司于12月1日交付远华公司商品500件,总成本为400万元;对方支付东方公司价税共计585万元。当月末,东方公司得知远华公司因履行对外担保义务造成重大财务困难,导致该项约定款项收回的可能性很小。为维持良好的企业信誉,东方公司仍按原约定发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代垫运杂费1万元,则东方公司在2012年12月由于该项业务减少的存货为( )万元。
A.500
B.0
C.585
D.40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M公司和F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M公司委托F公司销售300件商品,协议价为每件80元,该商品的成本为50元。委托协议约定,F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M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则M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元。
A1500
B0
C24000
D28080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