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需要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且需使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是生产
A、青霉素类等高等致敏性药品
B、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
C、强度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
D、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
E、孕妇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