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
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5题:
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2次
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
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30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4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证券公司委托外部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的,应当对外部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审慎调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可因委托外部机构而免除
第6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制度体系,对各类业务活动制定全面、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更新、评估和完善
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证券公司可以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业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备案,防止未公开信息被泄露或滥用
第7题: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当为每个投资银行类项目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数量适当的业务人员,保证投资银行类项目的执行质量
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人员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的情形。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内部控制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8题:
Ⅰ、Ⅱ、Ⅲ
Ⅱ、Ⅲ、Ⅰ
Ⅱ、Ⅰ、Ⅲ
Ⅲ、Ⅰ、Ⅱ
第9题: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一名内核负责人,全面负责内核工作。内核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合规是指在公司合规部门管理体系下,通过进行合规审查、管控敏感信息流动、实施合规检查和整改督导、开展合规培训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合规风险的控制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分工制度,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分管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管理与投资银行类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或机构
第10题:
Ⅰ、Ⅱ
Ⅱ、Ⅲ、Ⅳ
Ⅰ、Ⅳ
Ⅰ、Ⅱ、Ⅲ、Ⅳ
Ⅰ、Ⅲ、Ⅳ、Ⅴ
第11题:
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5
内部控制人员的薪酬收入不得与单个投资银行类项目收入挂钩
内部控制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投资银行类项目终止或完成后,项目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12题:
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应当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内核程序可以由内核部门等常设内核机构书面审核通过,也可以由内核委员会等非常设内核机构集体表决通过
证券公司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的,应当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
质量控制部门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设立,不得在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内部设立
证券公司应当对各类投资银行业务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应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
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重点监控
确保不存在执业人员兼职和挂靠,对执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不得建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激融机制
第16题:
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证券公司应当构建清晰、合理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三道内部控制防线
第17题:
Ⅰ、Ⅱ、Ⅲ
Ⅰ、Ⅲ、Ⅳ
Ⅱ、Ⅲ、Ⅴ
Ⅰ、Ⅲ、Ⅴ
Ⅱ、Ⅳ、Ⅴ
第18题: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的目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同类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常设或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常设内核机构可以在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部门内部设立,也可以在公司层面单独设立,但应当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条线和质量控制部门或团队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委员会委员(简称内核委员)应当包括来自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如有必要,证券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作为内核委员,参与内核工作。聘请外部人士作为内核委员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审慎调查和评估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风险管理是指在公司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下,通过实施风险监测和评估、开展风险排查、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信用、流动性、操作等风险的控制职责
第19题:
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薪酬收入与其承做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时,应当在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报价
第20题:
①③④⑤
②③④⑤
①③④⑥
②④⑤⑥
第21题:
Ⅰ、Ⅱ、Ⅳ
Ⅰ、Ⅲ、Ⅳ
Ⅱ、Ⅲ、Ⅴ
Ⅲ、Ⅴ
Ⅰ、Ⅱ、Ⅲ、Ⅴ
第22题: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各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履行内部控制职能的部门、机构或团队应当与前台业务运作相分离
投资银行业务应当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执业、内部控制标准和流程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应当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空白或漏洞
第23题:
Ⅱ、Ⅲ、Ⅳ、Ⅴ
Ⅰ、Ⅲ、Ⅳ、Ⅵ
Ⅰ、Ⅱ、Ⅲ、Ⅴ、Ⅵ
Ⅱ、Ⅲ、Ⅳ、Ⅴ、Ⅵ
Ⅰ、Ⅱ、Ⅲ、Ⅳ、Ⅴ、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