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第8题:
为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等相应义务,违反行业规范,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应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采取()等相应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9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是()。
第10题:
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予以处罚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予以处罚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给予纪律处分
第11题:
①②
①③④
①②④
①②③④
第12题: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财务顾问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中国证监会不能采取的措施是()。
第20题:
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Ⅰ.监管谈话 Ⅱ.出具警示函 Ⅲ.责令改正 Ⅳ.责令定期报告
第21题: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Ⅳ.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第22题:
Ⅰ、Ⅱ、Ⅲ、Ⅳ
Ⅰ、Ⅱ、Ⅲ
Ⅰ、Ⅳ
Ⅱ、Ⅲ
第23题: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撤销资格
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