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有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某年儿子出车祸意外身故,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孙先生的儿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先生财产。此例中涉及到()。 Ⅰ.法定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代位继承 Ⅳ.赠予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Ⅲ D.Ⅰ、Ⅲ、Ⅳ

题目
孙先生有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某年儿子出车祸意外身故,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孙先生的儿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先生财产。此例中涉及到()。
Ⅰ.法定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代位继承
Ⅳ.赠予

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Ⅲ
D.Ⅰ、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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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一年半之前,孙某病危时曾当着2个儿子和4位医护人员的面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老大”,后经抢救治疗,孙某病愈出院。一年半后,孙某旧病复发死亡。孙某大儿子把孙某的全部遗产据为己有,理由是一年半前孙某病危时立了口头遗嘱。孙某的口头遗嘱

    A. 有效
    B. 无效
    C. 由大儿子告知其他亲属后有效
    D. 经医护人员证明后有效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继承法中的遗嘱知识。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也最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本题中孙某危急情况解除后他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了。在一年半旧病复发死去与口头遗嘱没有关系。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

  • 第2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3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该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A 老王膝下无子,老王立遗嘱,财产由他弟弟的儿子继承。
    B 张文夫妇因海难失踪,其子继承了他们的财产。
    C 李华只有一子,远居国外,李华死前未立遗嘱,李华的外甥欲继承李华的财产。
    D 吕先生一家不幸在旅游途中遭遇意外事件身亡,只7岁的孙子因为留在外婆家,而幸免于难。另外吕先生唯一的儿子前年因病去世,7岁的孙子因此继承吕先生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关键词查找。
    属于代位继承的的定义条件包括:(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该死亡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步:逐一分析选项。
    A选项中“弟弟的儿子”与定义不符合,排除;
    B选项中是“其子”,排除;
    C选项中“外甥”不符合晚辈直系血亲,排除;
    D项中吕先生唯一的儿子前年因病去世,7岁的孙子继承吕先生的遗产,符合关键词。故正确答案为D。

  • 第4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 配偶李某
    B、 女儿孙小某
    C、 弟弟孙某某
    D、 儿媳张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5题:

    甲有一已出嫁女儿、一子、两孙。甲按法律规定立自书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由两个孙子继承。此遗嘱(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

    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志,应认定有效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有:(1)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备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这里应注意的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这里应注意的是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本题中甲的遗嘱形式是自书遗嘱,该遗嘱无人见证,不违反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法律允许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愿望对遗产的继承人、继承顺序及遗产的分配作出决定,因此选项A、C的表述也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符合题意。

  • 第6题:

    蒋先生与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女儿都已成家,但均未生育子女。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儿成家后一直与蒋先生夫妇共同居住。5年前,女儿因车祸不幸去世,女婿便承担起了对蒋先生夫妇的主要赡养义务。目前,蒋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任何遗嘱。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上述亲属中有关继承蒋先生遗产的是(  )。

    A.妻子、儿子、儿媳
    B.妻子、女婿
    C.妻子、儿子、儿媳、女婿
    D.妻子、儿子、女婿

    答案:D
    解析: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7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该债务()。
    A: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因林先生去世而解除
    B:属于林先生个人债务,由林先生的个人财产清偿
    C:属于林先生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D:属于继承人的债务,谁继承遗产由谁清偿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8题:

    张先生有一儿一女,70大寿时立有自书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但是后来儿子违法犯罪,锒铛入狱。张先生失望之极将遗嘱付之一炬。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张先生以明示的方式撤销了自己的遗嘱
    B:张先生以推定的方式撤销了遗嘱
    C:张先生的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
    D:张先生的遗产应收归国有

    答案:B
    解析:
    撤销遗嘱的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本案中,张先生将遗嘱付之一炬,故意地销毁遗嘱,可以推定张先生撤销了原遗嘱。张先生撤销遗嘱之后,并没有重新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分配。张先生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儿子和女儿,一般由两人平分。

  • 第9题:

    季老先生的大儿子于多年前身故,之后季老先生一直由大儿媳赡养。近日季老先生去世,去世前没有立下遗嘱。季老先生去世时仅有大儿媳、大孙子(大儿子的小孩)、二儿子、二儿媳和小孙子(二儿子的小孩)几个亲人,若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二儿子可继承其遗产的()。

    • A、全部
    • B、1/2
    • C、1/3
    • D、1/4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几种继承关系不是本案涉及的有()。

    • A、代位继承
    • B、遗嘱继承
    • C、转继承
    • D、法定继承
    • E、遗赠

    正确答案:C,D,E

  • 第11题:

    王先生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女儿叫王华,两个儿子是大王和小王。长子大王1995年因病死亡,大王的儿子和母亲张某在一起生活。1998年,王先生患病不起,亲笔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由女儿王华和儿子小王继承。王先生死亡后,王华和小王分割了王先生的遗产。此时王先生的大儿媳张某提出王先生生前的遗嘱无效,声称她和大王的儿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对张某所作的遗嘱界定,错误的有()。

    • A、无效,张某有权分割遗产
    •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大王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儿子和张某继承
    • C、部分无效,应给大儿子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 D、无效,但张某无权分割遗产,应由大王的儿子代张某继承遗产
    • E、具有法律效力,大王的儿子和张某无权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B,C,D,E

  • 第12题:

    单选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

    配偶李某

    B

    女儿孙小某

    C

    弟弟孙某某

    D

    儿媳张某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声称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
    ①代位继承
    ②遗嘱继承
    ③法定继承
    ④遗赠

    A.①③
    B.③④
    C.①②
    D.①②③

    答案:D
    解析:
    ①项,李某的儿子先于自己死亡的,由李某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某的孙子代位继承;②项,李某病重时亲笔立下遗嘱,属于遗嘱继承;③项,李某的儿女属于李某法定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涉及法定继承。

  • 第14题:

    孙先生有女儿、儿子、儿媳、孙子,某年儿子出车祸意外身故,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把财产都留给女儿。孙先生的儿媳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孙先生财产。此例中涉及到(  )。
    Ⅰ.法定继承Ⅱ.遗嘱继承Ⅲ.代位继承Ⅳ.遗赠

    A.Ⅰ.Ⅱ
    B.Ⅱ.Ⅲ
    C.Ⅰ.Ⅱ.Ⅲ
    D.Ⅰ.Ⅲ.Ⅳ

    答案:C
    解析:
    孙先生的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先生的儿子先于自己去世,孙子就有了代替儿子继承孙先生遗产的代位继承权。但孙先生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此时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 第15题:

    李某有儿子、儿媳、孙子和未婚女儿,李某的儿子已于去年病故。依据我国《继承法》,待李某死亡时,其儿子应继承的那份遗产由下列何人代位继承?( )。

    A李某的儿媳
    B李某的兄弟
    C李某的孙子
    D李某的女儿


    答案:C
    解析: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在本题中,李某儿子应继承的那份财产应该由李某的孙子继承。

    故正确答案为C。

  • 第16题:

    孙某寿终正寝,享年90岁,儿子早亡,生前主要由儿媳张某照顾。下列人员中,无权继承孙某遗产的是( )。

    A.配偶李某
    B.女儿孙小某
    C.弟弟孙某某
    D.儿媳张某

    答案:C
    解析: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第17题:

    薛某在弥留之际立下E1头遗嘱,其财产分别由儿子和女儿继承。薛某立口头遗嘱时,在场人员有儿子、女儿、儿媳和医生、护士。依照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中,能够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的是(  )。


    A.儿子

    B.女儿

    C.儿媳

    D.医生、护士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D,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评注】熟记《继承法》的规定,特别是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 第18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19题:

    吴先生在自书遗嘱中把自己的一套房子、一辆汽车、存款10万元全部留给妻子。一年后,立公证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后来,又将汽车卖给了朋友。不久,吴先生去世。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
    B:房子应按公证遗嘱由儿子继承
    C:吴先生的妻子仍可以继承汽车
    D:吴先生的妻子能够继承的只有10万元存款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公证遗嘱变更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子的处分,房子应由儿子继承。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吴先生将车卖掉的行为,撤销了自书遗嘱中关于汽车的处分,吴先生的妻子不能再继承汽车,因此C选项错误。

  • 第20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关于林先生遗嘱的见证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治医师为合格的见证人
    B:二儿媳既是代书人又是合格的见证人
    C:二儿子是合格的见证人
    D:二儿子不能担任见证人、二儿媳可以担任见证人

    答案:A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21题:

    吴先生生前有一处房产,曾立下公证遗嘱,准备将该房产留给儿子。后来吴先生重病期间,女儿尽了更多照顾责任,吴先生病危时请几个医护人员作见证,立下口头遗嘱,将该房产留给女儿。立下口头遗嘱后,吴先生随即身故。关于遗嘱效力及该房产的分配,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公证遗嘱有效,吴先生儿子继承该房产
    • B、口头遗嘱有效,吴先生女儿继承该房产
    • C、两份遗嘱均有效,吴先生儿子和女儿各分得一半房产
    • D、两份遗嘱均无效,该房产应在吴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均等分配

    正确答案:A

  • 第22题:

    本案例是关于继承人的案例。王先生丧偶,下面有两个儿子:大王和小王,并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家并各有一个儿子,他们都与王先生分开生活。某一天,王先生同大儿子大王乘车外出,不幸遇车祸,二人均不幸遇难。王先生有一笔财产,并且生前未留遗嘱。本案例涉及了下列哪一项继承方式()。

    • A、代位继承
    • B、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 C、遗嘱继承
    • D、转继承

    正确答案:D

  • 第23题:

    单选题
    刘先生及其妻子、女儿在车祸中丧生,在世的亲人有刘先生的养父母、堂弟、叔叔、姑姑。按照()继承,()可作为刘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A

    遗嘱继承;他的堂弟

    B

    法定继承;他的养父母

    C

    遗嘱继承;他的姑姑

    D

    法定继承;他的叔叔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