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二次以上的,中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6年)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材料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的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

    A.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B.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C.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等
    D.责令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中介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答案:D
    解析:
    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D项应改为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 第2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A:责令改正
    B:出具警示函
    C:监管谈话
    D: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①责令改正;②监管谈话;③出具警示函;④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⑥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3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包括(  )。

    A. 责令整改
    B. 追究刑事责任
    C. 出具警示函
    D. 监管谈话

    答案:B
    解析: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 第4题:

    当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现违规情形时,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监管处罚措施不包括( )。

    A.监管谈话
    B.出具警示函
    C.拘留
    D.暂停履行职务

    答案:C
    解析:
    当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出现违规情形时,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 第5题: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直接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


    答案:错
    解析:
    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2次以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基金行业的高管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