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1.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
2.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不予核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4.关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 )。 Ⅰ.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Ⅱ.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Ⅲ.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Ⅳ.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Ⅴ.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A、Ⅰ,Ⅱ B、Ⅱ,Ⅲ C、Ⅰ,Ⅳ D、Ⅰ,Ⅱ,Ⅲ,Ⅳ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