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会计师应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新股发行上市后所享受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等政策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进行核查,并对所享受的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
1.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不再需要保荐人保荐。 ( )
2.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 )
3.在新股发行中,( )应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依法履行核查义务,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避免招股说明书内容的广告化倾向。 A.保荐人 B.保荐机构 C.律师事务所 D.会计师事务所
4.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不再需要保荐人保荐。 ( )
第1题:
转债上市公告书内容:(2)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应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作重要提示。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