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①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②前10名股东;③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④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 own shareholder的缩写),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 - own Legal - person Shareholder的缩写),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⑤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⑥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⑦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D
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除ⅠⅡⅢⅣⅤ五项外,还包括总股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