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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ⅣⅤ三项,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Ⅱ项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甲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Ⅲ项,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鱼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具体可参见《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