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这些情形包括( )。
A.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B.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C.公司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D.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的
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A.公司出现减资B.做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C.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D.担保人破产
3.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 000万元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4.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万元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A.2000B.3000C.5000D.100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