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农民张甲在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瓦罐,内装金条、银元等物,价值约3万多元。张甲拿出一部分卖给同乡李乙,乡政府知道后,认为是无主财产,应归乡政府所有,所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为无主财产,归乡政府所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张甲发现的物品原在同乡任丙地基范围内,应归任丙所有,但任丙早已死亡,他唯一的孙子任明明于5年前外出未归,至今不知去向。问:(1)此笔财产归谁所有?(2)张甲卖给李乙是否有效?为什么?(3)本案是否作为财产无主案件受理?为什么?(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题目

某乡农民张甲在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瓦罐,内装金条、银元等物,价值约3万多元。张甲拿出一部分卖给同乡李乙,乡政府知道后,认为是无主财产,应归乡政府所有,所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为无主财产,归乡政府所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张甲发现的物品原在同乡任丙地基范围内,应归任丙所有,但任丙早已死亡,他唯一的孙子任明明于5年前外出未归,至今不知去向。

问:(1)此笔财产归谁所有?

(2)张甲卖给李乙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是否作为财产无主案件受理?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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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1)应归任明明所有。
  (2)张甲与李乙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因为金银属于限制性流通物。
  (3)不能。
  因为任丙死后,其遗产由任明明继承。现任明明仅是下落不明,不是死亡,故不能认定为财产无主。
  (4)法院应当将张甲与李乙间的买卖行为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其次,确认任明明是否死亡,即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后,若任明明未出现,即可宣告任明明死亡,此时财产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若任明明出现,则财产归任明明所有。
更多“某乡农民张甲在建房挖地基时,发现了一瓦罐,内装金条、银元等物,价值约3万多元。张甲拿出一部分卖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二人均已成家,并各育有一子,张甲在2002年发生意外身亡,张某在2003年也过世,未留遗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遗产归张乙所有

    B.张甲的妻子可以代张甲继承张某的遗产

    C.张甲的儿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D.张甲的儿子继承张某的遗产是转继承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 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 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 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1份张甲的自书 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 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遗赠的 冲突问题。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 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 效力。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 第3题:

    张甲有两子张乙和张丙,因张乙和张丙在国外工作,无暇顾及张甲。张甲便与刘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在死后赠与刘某,刘某尽生养死葬的义务。张甲在病危期间,张乙回到国内,张甲在临终前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房屋由张乙继承(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张甲死亡后,王某拿出一份张甲的自书遗嘱,其房屋赠与王某。现就张甲的房屋,王某、刘某、张乙、张丙发生纠纷,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应以遗赠抚养协议为准,由刘某取得房屋
    B.应以遗赠为准,由王某取得房屋
    C.应以遗嘱为准,由张乙取得房屋
    D.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乙和张丙取得房屋
    E.应以法定继承,由张丙取得房屋

    答案:B,C,D
    解析:
    本题中,张甲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有效的,张甲所立口头遗嘱也是有效的,张甲所立自书遗嘱进行遗赠也是有效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赠和法定继承的效力。

  • 第4题: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信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第5题:

    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题: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