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2岁的女儿在农村小学上五年级,林某认为女孩迟早要嫁人,读再多的书也没用,还不如早点让她去赚钱。于是,在暑假时将女儿送到镇上一个个体户处打工。新学期开始,学校领导、老师和村干部多次登门家访,林某拒送女儿返校学习。 (1)列出案例中的违法主体,并指出违反了什么法?(4分) (2)违法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分)

题目
林某12岁的女儿在农村小学上五年级,林某认为女孩迟早要嫁人,读再多的书也没用,还不如早点让她去赚钱。于是,在暑假时将女儿送到镇上一个个体户处打工。新学期开始,学校领导、老师和村干部多次登门家访,林某拒送女儿返校学习。
(1)列出案例中的违法主体,并指出违反了什么法?(4分)
(2)违法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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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的女儿小玲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k孩_k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打工赚钱,于是将小玲送到广东东莞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和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绝说明去向,有时还恶语相加:“孩子读不读书是我们家里的事,关你什么屁事!” 请运用《义务教育法》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


    正确答案: (1)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2)小玲只有14岁,且上初中,属于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她的父母不让她上学,而把她送到外面打工,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可以对
    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 第2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有违法行为。

  • 第3题:

    单选题
    (2013福建)林某12岁的女儿在农村上小学5年级。林某认为女儿迟早要嫁人,读再多书也没用,还不如早早让她去赚钱,于是在暑假的时候将女儿送到镇上一个个体户家打工。新学期开学,学校领导多次登门家访,但林某拒送女儿返校。问题:(1)列出案例中违法的主体,并指出违反了什么法。(2)违法主体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4题:

    问答题
    材料:刘某有一女儿刘佳,是一名小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刘某拒不说明其去向,还说:“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多管闲事”。问题:该材料中刘某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4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5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违法主体是谁?


    正确答案:李某及个体户。

  • 第6题:

    问答题
    材料    刘某有一女儿刘佳,14岁,是某镇初一学生。刘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来赚钱。遂于2011年暑假,将刘佳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刘某拒不说明其去向,还说:“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多管闲事。” 问题:该材料中刘某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4分)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7题:

    问答题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某小学学生。李莱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问题:该案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违法主体是谁?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该案例中李莱的做法是违法的。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义务教育分别从家庭和社会方面作了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违法主体是李某及个体户。
    (4)对李某,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材料中的个体户,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