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区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六赃”)的依据是( ) A.故意或者过失的程度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行为

题目
唐律中区分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六赃”)的依据是( )

A.故意或者过失的程度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主观方面
D.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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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 )。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


    正确答案:D

    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唐律疏议》解释道:“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日坐赃致罪。”即非监临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可见.选D项。

  • 第2题:

    唐律规定的“六赃”罪有( )。

    A.受财枉法

    B.受财不枉法

    C.强盗

    D.盗窃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盗窃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处刑较重。

  • 第3题:

    唐开元年间,某县令收受在押人亲属绢二十匹,为该在押人开脱罪责。依照唐律规定,该县令的行为构成 ( )

    A.坐赃罪
    B.受财枉法罪
    C.受所监临财物罪
    D.受财不枉法罪

    答案:B
    解析:
    唐代将与不法所得相关的犯罪规定为“六赃”,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贼盗、窃盗、坐赃。受财枉法是指收受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开脱罪责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财不枉法是指虽然收受钱财,但是没有做出不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主管官员私自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贼盗和窃盗是一般主体犯罪,分别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暴力取得他人财物。除前五种以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为坐赃。本题中官员收取他人财物为其开脱罪责的行为构成了六赃中的受财枉法罪,答案为B项。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唐朝“六赃”犯罪的情形有(  )。
    A.强盗
    B.窃盗
    C.坐赃
    D.受财枉法


    答案:A,B,C,D
    解析:
    【精解】唐朝首创“六赃”犯罪,所谓“六赃”,即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包括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故备选项应全选。这里的“监临”,是主管的意思,监临官就是指主管官员,受所监临就是收受下属及百姓财物。

  • 第5题:

    我国古代《唐律》对六种非法获取公司财物的犯罪进行了规定,即为“六赃”。下列选项不属于“六赃”的是:

    A.受财枉法
    B.玩忽职守
    C.受财不枉法
    D.强盗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古代文化常识。
    《唐律》《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即“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六种罪。
    A项,“受财枉法”指的是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属于“六赃”之一。故A错误,排除。
    B项,“玩忽职守”指的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不属于“六赃”之一。故B正确,当选。
    C项,“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属于“六赃”之一。C选项错误,排除。
    D项,“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六赃”之一。故D选项错误,排除。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 第6题:

    唐代的“六赃罪”不是仅限于特定身份而规定的是( )。

    • A、坐赃
    • B、受所监临
    • C、受财不枉法
    • D、受财枉法

    正确答案:A

  • 第7题: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 A、坐赃罪
    • B、受所监临赃
    • C、不枉法赃
    • D、枉法赃

    正确答案:B,C,D

  • 第8题:

    唐代官吏犯赃的种类有()。

    • A、受财枉法
    • B、受财不枉法
    • C、监主受财枉法
    • D、监守自盗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单选题
    为依法惩治官吏的贪污腐败,唐律规定了“六赃”罪,其中官吏收受所辖人员财物的犯罪称为()
    A

    强盗

    B

    窃盗

    C

    受财不枉法

    D

    受所监临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A

    坐赃罪

    B

    受所监临赃

    C

    不枉法赃

    D

    枉法赃


    正确答案: D,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 第11题:

    多选题
    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

    受财枉法

    B

    受所监临

    C

    强盗

    D

    窃盗

    E

    坐赃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唐代官吏犯赃的种类有()。
    A

    受财枉法

    B

    受财不枉法

    C

    监主受财枉法

    D

    监守自盗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唐代的“六赃罪”仅限于身份犯的有:( )

    A.坐赃罪

    B.受所监临赃

    C.不枉法赃

    D.枉法赃


    正确答案:BCD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罪名。唐代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枉法赃(接受当事人的财物而枉法处断的行为)、不枉法赃(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赃(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为职务犯罪,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赃、窃盗赃。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CD项。

  • 第14题:

    唐朝中包括的罪名有( )。

    A.受财枉法

    B.监守自盗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正确答案:ACD
    解析: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罪。凡犯“六赃”罪者,处刑较重。

  • 第15题:

    根据《唐律-杂律》的规定,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是( )

    A.坐赃
    B.受财枉法
    C.受财不枉法
    D.受所监临财物

    答案:A
    解析:
    《唐律·杂律》在篇首就“坐赃致罪”设六赃专条,称一切不法所得为赃,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称为“六赃”。除前五种外的所有赃罪均可归入“坐赃”。受财枉法罪指“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即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罪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罪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坐赃罪是指164 l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法学)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因此A项正确。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六赃判断正确的是、()
    A、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B、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C、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
    D、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

    答案:A,B,C,D
    解析:
    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在西周时期即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与“出礼入刑”的表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及至唐代的法律统治“一准乎礼”。所以可知,“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故选项A正确。夏商时期的统治者强调“奉天罚罪”,假托神意压服臣民,可以看出神权思想为当时的法律指导思想,当时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的影响,因此选项B正确。为了修正神权法学说中存在的问题,周王朝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并于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传统的中国法制奠定了基础。故C选项正确。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修订过程中援引了大量的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故D项说法不符合事实,不应选。


    题中四个选项都是该时期法制变化的具体表现,除此之外,还有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轨等死刑制度;规定流刑;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废除宫刑制度),以及建立死刑复审制度。故A、B、C、D四项均为本题的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此阶段的许多内容也必将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尤其需要重点把握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变化。


    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春秋》等经典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即以犯罪人主观动机来判定最终是否给予严惩。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明代的会审制度。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可见,除九卿会审之外,其他三项制度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本题A、C、D三项均应选。


    六赃就是指六种非法获得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1)受财枉法:收受财物枉法。(2)受财不枉法:收受财物,即使不枉法,也要处刑。(3)受所监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管辖范围内百姓或者下属财物。(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隐秘手段窃取公私财物。(6)坐赃:官吏或者常人非因职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四个选项均正确。


    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谋杀”是指预谋杀人;“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十恶”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一定要熟练记忆并理解。“十恶”中,所谓的不义是指杀害本属的府主、刺吏、县令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官吏或士兵杀害本属五品以上长官的行为,妻子得知丈夫死亡而隐匿丧事,寻欢作乐,改嫁他人的行为。因此可见B、C选项的解释是正确的。至于A选项,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等人的行为在“十恶”中称为“恶逆”,而D选项,奸淫小功以上亲或父、祖父之妾以及相与通奸的行为被称为“内乱”。注意,本题中只是提及“十恶”中的三项,其他几项也很重要,完全有可能以同样方式改变内容而进行考查。


    宋朝在地方各路设立的是提点刑狱司,明朝在省一级设立提刑按察司。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故A项正确。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故B项正确。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故C项正确。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择是A、B、C项。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A项正确。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因此,B项表述错误。《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特点是其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例如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趋具体和法律化,因此C项正确。其二,体制不伦不类,实际上是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其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的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因此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B项当选。

  • 第17题:

    (2006年真题)唐朝“六赃”中包括的罪名有(  )。
    A.受财枉法
    B.监守自盗
    C.受所监临财物
    D.坐赃


    答案:A,C,D
    解析:
    解析:唐朝的六赃犯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情形。

  • 第18题:

    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 A、受财枉法
    • B、受所监临
    • C、强盗
    • D、窃盗
    • E、坐赃

    正确答案:A,B,C,D,E

  • 第19题:

    明六赃罪名包括()

    • A、受所监临
    • B、受财枉法
    • C、受财枉不枉法
    • D、常人盗
    • E、坐赃

    正确答案:B,C,D,E

  • 第20题:

    为依法惩治官吏的贪污腐败,唐律规定了“六赃”罪,其中官吏收受所辖人员财物的犯罪称为()

    • A、强盗
    • B、窃盗
    • C、受财不枉法
    • D、受所监临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单选题
    唐代的“六赃罪”不是仅限于特定身份而规定的是( )。
    A

    坐赃

    B

    受所监临

    C

    受财不枉法

    D

    受财枉法


    正确答案: D
    解析: A唐朝把侵夺官、私财物的行为归为六类,定名为“六赃罪”,即受财枉法(接受当事人的财而枉法处断的行为)、受财不枉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没有枉法处断的行为)、受所监临(监临主司官员收受所辖部内之人馈赠的钱物的行为),此三者皆职务犯罪,必须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此类犯罪,故称身份犯。其他三赃分别是坐赃,强盗,窃盗。

  • 第22题:

    多选题
    唐代官吏犯赃罪主要有三种情况,分别是()。
    A

    受财枉法赃

    B

    受财不枉法赃

    C

    受所监临赃

    D

    群盗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明六赃罪名包括()
    A

    受所监临

    B

    受财枉法

    C

    受财枉不枉法

    D

    常人盗

    E

    坐赃


    正确答案: E,D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