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题:
问答题
试述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及其相互关系。[2009年真题]
正确答案:
民事权利的保护,又称民事权利的救济,可以分为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由国家司法机关采取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由于民事权利的种类不同,受到侵害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的目的和要求也不同:
①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②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的为给付之诉。
③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则为形成之诉。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两种情形。自卫行为,是指在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行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予以拘束或毁损的行为。
(3)二者的关系
①法律对社会关系和行为的调控,意味着当事人的“私力救济”被限制,但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公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它不能顾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解决任何纠纷。因此,私力救济却可以弥补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节约司法资源缓解司法压力。
②私力救济比公力救济缺少法律的强制性和同一性。其在法律上不及公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在社会认可度和实用度上却比公力救济要强。
③在社会生活和民事权利保护实践中,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关系密切,交错互补。没有公力约束的私力救济缺乏规制,没有私力支撑的公力救济是空洞的。因此私力救济可以在此发挥一定的替代补充作用,补充部分公力救济的不完善之处,形成与公共救济并存、配合、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民事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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