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八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

题目
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八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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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AD
    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产生。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依法不受侵害。本案中,王某虽转为城市户口,但是其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还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王某虽非村组织成员,但村组织还是应该为其提供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使其房屋所有权得以保留和变现,如果村组织需要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无权任意拆除其房屋。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村村委会开办的经济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化学公司,生产新型化工原料。 由于资金紧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依旧通过了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核。丙公司生产过程中将废 水直接排入乙村附近的小河。村民王某听说有地方收购废水,即购买了多个大铁罐收集废水等 待出售,因铁罐腐烂,废液渗入院中水井,引起全家轻度中毒。因废水含碳氨超标,致使引河水 灌溉的村民张某和宋某承包地里的农作物大量死亡。张某、宋某与王某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停 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丙公司出具了专业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证明其排放的水中碳氨含量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王某的损害赔偿案中,最后承担责任的是()。
    a.王某自行承担 b.丙公司和王某共同承担
    c.经济开发公司 d.甲公司和乙村村委会


    答案:B
    解析:
    在本案中,丙公司排放废水导致了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王某的行为,对导致自家损 害也有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的损失应由丙公司和王某共同承担。故应选B。

  • 第3题:

    郑某的丈夫张某在劳动过程中听到有人求救,即前往出事地点,将落入水中的王某的小孩救出,张某自己却溺水身亡。由于王某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郑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承担安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并要求王某赔礼道歉。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A:王某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B:郑某无权请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C:郑某有权请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
    D:郑某请求王某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答案:A,B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选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没有侵权人,受益人也不是侵权人,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而非“赔偿”,故本题只有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 第4题:

    (2009年真题)2006年8月8日下午5时,某村刮起8级大风。该村民王某在回家途中,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用于建筑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幕的丈夫向选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盖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答案:
    解析:
    (1)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为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建办公楼所使用的,其对脚手架有管理责任,因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致人损害的过错。故村委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该输电线路并非高压线,供电局承担的不是无过错责任。输电线路被脚手架砸断脱落致人损害属于地上物脱落致害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其次,虽然输电线路是被脚手架倒塌砸断的,但供电公司毕竟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供电局有义务经常性地检验、维护输电线路以确保安全。
    (3)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抗辩事由。本案中虽有大风作用,但对损害结果来讲,是能够预见、能够克服、能够避免的。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作用下(包括在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性,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 第5题:

    某总包企业项目经理李某委托分包项目经理王某去租赁脚手架,并将盖有总包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了王某。王某持合同租赁了脚手架后自用,脚手架租赁公司由于收不到租金,遂向总包企业提出了交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租赁合同无效
    B. 脚手架租赁公司应该向王某索要租金
    C. 该项目部应当承担脚手架租赁费用的给付义务
    D. 总包公司所受损失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 第6题:

    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公司指令时违反交易规则,对其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由王某承担责任
    • B、由王某与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C、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D、由王某与证券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7题:

    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公司倒闭,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的债权人要求王某偿还不足部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无需承担公司债务
    • B、王某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 C、王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
    • D、王某与他人合作投资,王某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正确答案:A

  • 第8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 C、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 D、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9题:

    问答题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了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村委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村委会对建楼所用的脚手架有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王某行走到胜利县电力局门口时,大风将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王某被断树砸中头部死亡。后经查明,这段路的护路树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80%,部分树木已枯死2年之久,管理部门胜利县公路管理局没有按规定对有虫树木进行采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胜利县电力局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B

    胜利公路管理局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C

    胜利公路管理局应当向王某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D

    王某死亡系大风导致,他人无须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致害护路树由胜利县公路局管理,胜利县电力局不是致害护路树的管理人或所有人,因此胜利县电力局对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BD两项,胜利县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及路旁护路树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护路树即时巡视、养护,对于极易折断的树木、树枝应当及时采伐。然而,致害树枝已受到严重虫害,部分树枝干枯已有2年,胜利县公路管理局却没有及时砍伐,因而造成了王某的死亡,因此胜利县公路管理局不能证明其对王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8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某死亡后,请求支付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王某的近亲属,故胜利县公路局应当向王某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11题:

    多选题
    张某与王某同是世纪公司的股东,张某将世纪公司的资产转移至朋友开设的公司,以逃避履行对公司债权人李某的债务。王某虽然明确表示反对,但因其仅是小股东,故未能阻止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C

    李某可以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王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

    李某只能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D两项,《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王某仅表示反对,不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不承担连带责任。
    C项,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12题:

    单选题
    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擅自以甲公司之名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某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加盖甲公司的公章,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

    C

    王某和甲公司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D

    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查票据的形式。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票据纠纷规定》)第41条第1项的规定,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本题中汇票上仅有王某的签章,没有甲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所以王某和甲公司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 第13题:

    某广告公司设置在路边一大型广告牌已建多年,支架生锈。某日,大风侵袭,该广告牌上的一块铁板脱落,将经过的王某砸伤,对某甲的损害( )。

    A.广告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由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王某自己承担

    D.应由广告公司和王某分担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14题:

    甲装修公司指派员工章某负责为王某家装修,章某因人手不够,请好友钟某帮忙。在装修过程中,因章某忘记给某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钟某从脚手架上摔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C.应当由甲公司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当由甲公司与章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员致人损害问题。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雇员致人损害,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雇员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雇员只是一般过失,则是由雇主承担责任。本题中,章某为甲搬家公司的雇员,作为常识也应当将为脚手架安装固定装置,此处的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而为重大过失。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15题:

    甲公司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李某,李某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汇票上签章,王某应承担票据责任
    B: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的签章无效,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D:王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
    【考点】票据签章、票据责任。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06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更谈不上票据责任的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王某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AB选项说法错误,CD选项说法正确。

  • 第16题:

    王某原为某村村民,后来转到县城工作,随后其全家也均转为城市户口,王某在该村的四间草房由其兄居住。后来村里另行给其兄安排了宅基地,并将四间草房推倒,将该处宅基地分给了他人。王某得知后,多次与村委会交涉无果。后王某起诉到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房屋虽是王某的,但地属于集体,集体有权处理其房屋
    B.村委会的做法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村委会如需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
    D.房屋长期无人居住,不能物尽其用,况且王某已经为城市户口,无权再享有村里的宅基地使用权
    E.村委会无权处理王某的房屋

    答案:A,D
    解析:
    自然人个人所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依赖国家或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产生。农村居民依法建造、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房主只享有使用权,该使用权依法不受侵害。本题中,王某虽转为城市户口,但是其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还应受到保护。与此相应,王某虽非村组织成员,但村组织还是应该为其提供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使其房屋所有权得以保留和变现,如果村组织需要收回宅基地,应先征得王某的同意,并给予适当的补偿,无权任意拆除其房屋。

  • 第17题:

    某10KV线路刘庄分支线因改造停运,2008年8月4日,王某夜间登杆盗线,用钳子剪断中相导线,中相导线在下落时碰到T接的带电弓子线,王某遭高压电击,从杆上坠落地面死亡。死者亲属认为王某是高压触电死亡,作为产权人的供电公司有过错,诉请法院要求赔偿。 问:供电公司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供电公司没有责任。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第18题:

    王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钱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 B、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 C、王某可以向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 D、王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 B、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 C、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D、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单选题
    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王某在执行公司指令时违反交易规则,对其责任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A

    由王某承担责任

    B

    由王某与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由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D

    由王某与证券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146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应选C项。

  • 第21题:

    问答题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了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两被告主张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对村委会而言,大风尚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村委会应当预见到脚手架在外力(包括大风)的作用下可能倒塌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并应及时消除危险;对供电公司而言,脚手架倒塌不能构成抗辩事由。
    供电公司应注意到供电设施周围的物体、设施在外力作用下,对输电线路安全的影响,并应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8年8月16日下午5时左右,某村刮起了8级大风。该村村民王某路经村委会在建的办公楼时,大风将建楼所用的脚手架刮倒。脚手架在倒塌过程中将一根电线砸断,电线正巧落在由此路过的王某身上,王某不幸触电身亡。王某的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村委会辩称:脚手架是大风刮倒的,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公司,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供电公司辩称:供电线路是被脚手架砸断的,脚手架是村委会盖办公楼时使用的,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还查明,村委会用于建办公楼的脚手架在当年7月2日搭建完毕。击中王某的输电线路归供电公司所有,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供电公司对王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供电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供电公司是供电设施的所有人,对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义务,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怠于管理的过错,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王村村支书王某于2009年6月死亡,李某因与王某有仇,遂到处散步谣言说王某因收受贿赂,现在行贿人举报,王某因惧怕而自杀身亡。此时村民相互传播,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王某之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的侵权责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已经死亡,其不存在名誉权,因而李某因侵权客体不存在而不构成侵权

    B

    李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王某之子有权代表王某向李某提起诉讼

    D

    对于李某的行为能够对李某提起诉讼的只有王某的子女


    正确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依此,王某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名誉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不得侵害,对李某的侵害行为,王某的近亲属都可以提起诉讼,而且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死者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