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 A.属共同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题目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
A.属共同犯罪
B.属意外事件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D
解析:
【精解】甲、乙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是持过失的心理态度,而不是故意的心理态度,所以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D项。
更多“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正确答案:B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2题:

    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就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打倒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正确答案: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1)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与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与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有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 第3题:

    甲与其父乙水火不容,乙生前多次向邻居说甲无权继承自己的遗产,甲也多次口头声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但甲在乙死后反悔,而乙在死前也未立下遗嘱,则( )

    A.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也无效
    B.因乙多次表明甲无权继承自己遗产,因此甲无权继承遗产
    C.因甲多次申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应视为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D.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乙的口头声明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无效。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继承开始前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因继承尚未开始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选A。

  • 第4题: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贾某为了报复林某劝其去林中跑步,希望其可以被雷劈死,结果林某真的被雷劈中,但并未死亡,贾某见状并不施救,飘然离去,林某后因伤重死亡。贾某应当对林某的死亡负责。
    B.甲与乙(丙之父)和丙(12岁)去游泳,过程中丙溺水,乙由于水性较差央求甲进行救助,但甲害怕自己淹死而没有救助,结果丙溺水死亡。甲应当对丙的死亡负责。
    C.甲乙为夫妻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一日乙扬言要自杀,甲认为其不过是吓唬自己并不在意,转身出门。乙一怒之下割腕自杀。甲应对乙的死亡负责。
    D.甲在深山之中袭击乙,乙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且没有过当造成甲的受伤,乙没有实施救助就离开了,导致甲伤重死亡,乙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答案:D
    解析:
    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并非行为与结果之间只要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即可以进行归责,一方面,具备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另一方面,非刑法上的行为也不能导致责任的承担。承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必须以具备义务为前提。 A:劝别人跑步的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它危险程度极低,没有提高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同时,它也不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因此林某被雷劈中受伤与贾某无关,贾某对此并无救助义务,自然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B:在丙的法定监护人乙在场的情况下,甲对丙并没有监护或照看的义务,当然也没有进行救助的义务,对丙的死亡不应当负责。 C:由于乙自杀时甲并不在屋内,没有作为的可能,因此并不应当负责。 D:命题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本身并不过当,但由于不救助致使他人死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也即正当防卫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 第5题:

    某企业采用成对比较法进行岗位评价,将所有岗位进行成对比较,结果是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那么将四个岗位的工作价值从高到低排序为()。

    A:丙、甲、乙、丁
    B:乙、甲、丙、丁
    C:甲、乙、丙、丁
    D:丁、乙、甲、丙

    答案:B
    解析:
    乙的工作价值高于甲、丙、丁,所以乙的工作价值最高;甲的价值低于乙,高于丙、丁,甲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二位;丙的价值低于甲、乙,高于丁,丙的工作价值排在第三位;丁的价值低于甲、乙、丙,所以丁的工作价值最低。

  • 第6题:

    已知“如果甲去苏州,那么乙也去苏州”为真,则()必然为真。

    • A、只有乙去苏州,甲才去苏州
    • B、如果乙去苏州,那么甲也去苏州
    • C、如果甲不去苏州,那么乙也不去苏州
    • D、如果乙不去苏州,那么甲也不去苏州

    正确答案:A,D

  • 第7题:

    甲与乙在回家的路上,遇到甲以前的朋友丙,甲对乙说:“我一瞧到丙就不舒服。”乙听说后便用手中的匕首戳丙,致其重伤,甲、乙二人系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8题:

    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是正确的。

    •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B

  • 第9题:

    甲欲杀害乙,自感力不从心,就极力要求朋友丙一起去。丙则劝阻甲不要杀害乙,甲不听劝阻。丙遂打电话报案,公安民警火速赶到,将正在赶赴乙家途中的甲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 B、犯罪中止
    • C、犯罪未遂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

  • 第10题: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如甲请求赔偿,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应以乙、丙所在机关即火车站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第11题:

    多选题
    已知“如果甲去苏州,那么乙也去苏州”为真,则()必然为真。
    A

    只有乙去苏州,甲才去苏州

    B

    如果乙去苏州,那么甲也去苏州

    C

    如果甲不去苏州,那么乙也不去苏州

    D

    如果乙不去苏州,那么甲也不去苏州


    正确答案: A,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可否进行追偿?如何追偿?

    正确答案: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乙、丙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甲,非法捆绑甲并示众10日。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丁故意电击甲,由于其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行为,他同样对受委托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费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机关对甲赔偿后,应向乙、丙以及丁三人追偿,并依法对乙、丙给予行政处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某与乙某系邻居,二人经常一起赌博,某次赌博,甲欠下乙五万元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要未果。于是,乙于某日伙同朋友丙某,谎称打牌将甲约到丙家扣押,声称如不归还五万元的赌债,就不放甲回家,并让丙给甲的老婆打电话催甲的老婆筹钱还债。甲多次欲强行离开,被乙和丙联合制服而未能如愿。两天后,甲的老婆筹到两万元钱给乙,乙才让甲离开。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乙某构成绑架罪

    B.丙某构成绑架罪

    C.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D.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正确答案:AB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丙和乙系共同犯罪,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

  • 第14题:

    第 68 题 下列关于犯罪形态的分析哪些是正确的:(  )

    A.甲意欲杀乙,于是向乙连开数枪,这时,甲后悔了,于是停止了射击,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B.吴某为了盗窃,去某仓库“踩点”,查看情况完毕后从仓库出来被公安部门抓获,该行为是盗窃未遂

    C.甲欲杀害乙,结果误把白砂糖当作毒药放入乙食物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D.甲欲抢劫乙,将乙绑在路边的树上,结果甲的同伴打电话来告知乙身上并没有现金,现金在乙叔叔身上,于是甲放弃抢劫,其实,乙身上带有大量现金,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AC
    A项中甲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可以重复侵害的行为,按犯罪中止处理;B项中“踩点”后被抓,属于犯罪预备;D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因其听信同伙的话而不得不放弃犯罪,不属于犯罪中止。

  • 第15题: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 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 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 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 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 15 _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 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 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於条,共同过失犯罪确实不 构成共同犯罪。选项B只是说甲乙“属共同过失犯罪”, 并没有说甲乙“属共同犯罪”,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D 当然是正确的。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当负刑事 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所以应当按照甲乙 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第16题:

    甲、乙二人自幼熟识,一天乙找到甲,交给甲1个纸包,里面有2万元现金,乙说在甲处暂放,甲问钱的来源,乙说是偷来的。数日后,乙又交给甲一个纸包,说是“白面”,找到买主就取走。后来乙听到公安禁毒行动的风声觉得放在甲处也不安全,于是托甲将纸包转交给乙的另一个朋友丙代为保管数日,甲便为乙转交。数日后乙到丙处取回毒品。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窝藏毒品罪
    B.运输毒品罪
    C.转移毒品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案:A,C,D
    解析:
    参照《刑法》第347条、第349条第1款,明确一点,运输的定性,必须同时注意强调行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特征,不能因有转移行为就认定是运输毒品,而本案中,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在上游犯罪即已实施完毕。

  • 第17题:

    两位客人(甲、乙)同时来开房时,甲答应帮乙支付费用,但乙离店后,甲过来结账时又反悔拒付乙的费用,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跟客人正面说明,我们是按照客人的要求办的,按正常手续收费;
    (2)如客人不肯,可请客人甲联系客人乙,请客人乙回来支付其费用;
    (3)跟客人甲说明,如客人乙不回来,我们是要向其收取费用的;
    (4)可拿出相关的资料跟客人甲说明(如预付款收据等)。

  • 第18题:

    某火车站公安局抓到一倒卖火车票的票贩子甲。在讯问之初,他不承队自己倒卖车票的行为,公安人员乙、丙认为甲态度恶劣,对其拳打脚踢,并不时用警棍电击甲。当时乙的朋友丁(火车站售票员)也在场,想试试用警棍的感觉,于是要求乙、丙二人让他代他们行使职权,“审问”甲。乙将其警棍交给丁。丁在“代行职权”过程中,长时间电击甲,造成其几度昏厥。丁又对甲泼冷水,让其清醒。甲清醒后,交代了违法行为。于是乙、丙二人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捆绑示众10日,以示惩戒。甲被示众10日后释放。后查明,甲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部分系丁电击所致,部分系乙、丙殴打所致。甲对乙、丙二人殴打和电击造成的伤害可否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费任。该案中乙、丙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甲对由此而造成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丙二人在查得原告有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后,应依法处罚,然而他们将甲非法捆绑示众,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使甲应拘留10日,也只能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李某对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 第19题:

    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 A、属共同犯罪
    • B、属过失犯罪
    •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甲与乙有素怨,甲准备了弹簧刀,欲杀死乙。某日,甲与乙相遇,甲挥拳打乙,丙系该二人朋友,恰巧从此经过,此时甲抽出弹簧刀随手刺出,丙上前拉架走至二人中间,甲将丙刺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致丙死亡的结果是故意
    • B、甲致丙死亡的结果是过失
    • 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C

  • 第21题:

    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周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乙被张三酒后驾车撞伤,躺在血泊中,张三驾车逃走。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2题:

    甲意图杀害乙,于是用车将乙撞倒,乙倒在血泊中,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于是将乙带到一悬崖边抛弃,结果乙当时并未死亡,但乙醒来后不慎掉入悬崖,死亡。请问,甲的行为:( )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 B、构成故意伤害罪
    • C、犯罪未遂
    •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C

  • 第23题:

    问答题
    被告人甲在赶集的路上遇到其侄儿乙。乙对甲平日积怨颇深,今日见到甲便责问说:"你今天讲我什么?"甲说:"我哪里讲了什么?"乙又说:"我今天要打死你。"随即抓住甲拳打脚踢,甲便往回跑,乙一路追打,且顺手拿起卖肉摊上的一把屠刀追杀甲,乙将屠刀向甲掷去,没有击中,落在甲身后,甲返身捡起,见乙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话音未落,乙即迎面扑来夺刀,双方争夺中,屠刀劈中乙左颈,顿时大量出血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果不构成犯罪,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的行为就符合这一特征。甲在被乙殴打追杀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防卫地位。乙说"要打死你"并一路追杀,拿起屠刀追杀且向甲掷去,欲置甲于死地。甲捡起屠刀并警告乙时,乙扑上前夺刀,使甲处在如刀被夺去自己就会被杀死的状态。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甲举刀杀死乙,是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乙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进行的必要防卫,与乙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相适应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