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相关问题
  • 第1题: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必须表现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的行为,没有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对

  • 第2题:

    在刑法中,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


    正确答案:


  • 第3题:

    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


    正确答案:√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①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②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

  • 第4题:

    简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分类。


    答案:
    解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刑法中危害结果可分为:(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 第5题:

    刑法分则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加重犯是根据()来进行划分。

    • A、犯罪动机的不同
    • B、危害程度的不同
    • C、犯罪结果的意义不同
    • D、犯罪主体的不同

    正确答案:C

  • 第6题:

    简述汽轮机通流部分结垢的危害?


    正确答案: 1.汽轮机通流部分结垢后,将使通流面积减少,若维持各级不变,流量将减少,使汽轮机出力降低;
    2.若保持汽轮机出力不变,就需提高新汽参数,这必然使结垢级的压力增大,因而反动度增大,轴向推力增加;
    3.此外结垢使动静槽道表面粗糙,磨擦,损失增加;
    4.若主阀调节汽阀及抽汽逆止阀的阀杆上结垢,引起卡涩,还可能导致汽轮机发生严重事故。

  • 第7题:

    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的结果。它是()的重要根据之一。


    正确答案:犯罪构成要件;定罪

  • 第8题: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

  • 第9题:

    判断题
    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在犯罪构成中,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因危害行为系由人在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所以不构成犯罪。故该题说法正确。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意义。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1题:

    填空题
    刑法意义上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的结果。它是()的重要根据之一。

    正确答案: 犯罪构成要件,定罪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疏花疏果在果树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正确答案: (1)可使果树连年稳产:合理的疏花疏果,是调节生长结果的关系,达到连年稳产、提高产量的必要措施。
    (2)提高坐果率:疏花疏果尽管疏去了一部分果实,但它的作用在于节省了养分的无效消耗,减少了由于养分的竞争而出现的幼果自疏现象,并且减少无效花比例,从而提高坐果率。
    (3)提高果实品质:减少了结果数量,使留下的果实肥大,整齐度增加。
    (4)使树体健壮:疏去多余花果,提高树体营养水平,有利于枝、叶、根系生长,树势健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如何理解刑法中危害行为?


    参考答案: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


  • 第14题: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 )。

    A.区分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B.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C.区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D.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包括:(1)在过失犯罪中,将实际造成一定程度的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区分这些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2)在故意犯罪中,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3)绝大多数故意犯罪要求一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如果该种危害结果没有完全发生,那么,这种犯罪就没有既遂。(4)在一部分故意犯罪中,将某种特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构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从重处罚的条件。

  • 第15题: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答案:
    解析:
    (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另外也有一些故意犯罪把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这通常存在于故意犯罪且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或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 第16题:

    简述油井结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对油井有什么危害?


    正确答案:在油层高温高压条件下,蜡溶解在原油中,当原油流入井筒后,从井底上升到井口的过程中,压力和温度逐渐降低,蜡就从原油中析出,粘附在管壁上,使油井井筒结蜡。其危害是如果油管结蜡后,缩小了油管孔径,增加了油流阻力,使油井减产,严重时会把油井堵死。如果油层结了蜡,油流入井内的阻力增加,大量原油留在地下变成了“死油”,就会降低采收率。

  • 第17题:

    简述疏花疏果在果树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正确答案: (1)可使果树连年稳产:合理的疏花疏果,是调节生长结果的关系,达到连年稳产、提高产量的必要措施。
    (2)提高坐果率:疏花疏果尽管疏去了一部分果实,但它的作用在于节省了养分的无效消耗,减少了由于养分的竞争而出现的幼果自疏现象,并且减少无效花比例,从而提高坐果率。
    (3)提高果实品质:减少了结果数量,使留下的果实肥大,整齐度增加。
    (4)使树体健壮:疏去多余花果,提高树体营养水平,有利于枝、叶、根系生长,树势健壮。

  • 第18题: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的行为。


    正确答案:意识;对社会有害

  • 第19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

    • A、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 B、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 C、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 D、实施了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人

    正确答案:B

  • 第20题:

    问答题
    简述汽轮机通流部分结垢的危害?

    正确答案: 1.汽轮机通流部分结垢后,将使通流面积减少,若维持各级不变,流量将减少,使汽轮机出力降低;
    2.若保持汽轮机出力不变,就需提高新汽参数,这必然使结垢级的压力增大,因而反动度增大,轴向推力增加;
    3.此外结垢使动静槽道表面粗糙,磨擦,损失增加;
    4.若主阀调节汽阀及抽汽逆止阀的阀杆上结垢,引起卡涩,还可能导致汽轮机发生严重事故。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单选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
    A

    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B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C

    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D

    实施了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的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填空题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通常分为()和()。

    正确答案: 作为,不作为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刑法分则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加重犯是根据()来进行划分。
    A

    犯罪动机的不同

    B

    危害程度的不同

    C

    犯罪结果的意义不同

    D

    犯罪主体的不同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 刑法上和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的普通联系的“锁链”,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必须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等情况,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要分析主要结果和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因果的表现也不例外,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即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替,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未规律的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对些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加强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不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