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题目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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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卢某婚后与妻感情不和,在认识了打工妹肖某后,以夫妻名义与肖某同居,并生有一女。如果卢某和肖某感情出现裂痕,欲与肖某解除同居关系,但肖某不同意。卢某准备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说法是真确的?()

    A.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不应当受理卢某的请求

    B.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解除与肖某的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C.如果卢某仅起诉请求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不应当受理

    D.如果卢某仅就女儿的抚养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答案:B, D

  • 第3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便唆使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一同前去殴打袁某。次日晚,林某与许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办理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二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B.肖某的回避,由其所在派出所所长决定

    C.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林某,应当从重处罚

    D.许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对其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 C, D

  • 第4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正确答案:BD
    [答案]:B, D
    [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让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选项D:齐某对该房屋有事实上的管领,属于直接占有。

  • 第5题:

    王某的丈夫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进看守所,看守所警察肖某见王某长得漂亮,便哄骗她说自己可以将李某弄出来,但作为对价王某必须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救夫心切,便答应了肖某的要求,但在二人发生性关系后肖某并没有将李某放出。则关于肖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强奸罪
    C:构成招摇撞骗罪
    D:构成诈骗罪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被害人承诺。详解:首先,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财物,并不包括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因此可以排除D选项。其次,招摇撞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本案中肖某并未编造自己虚假的身份,故不构成本罪,因此C选项错误。最后,强奸罪的本质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本案中确定肖某是否成立强奸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王某的承诺,即关于承诺动机的错误是否会影响承诺的效力。这种情况仅仅和承诺的动机有关,故不影响其效力,肖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因此A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CD。

  • 第6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7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 第8题:

    杨某推着小车在街边卖早点,被市综合执法局执法队员李某和肖某发现 其无照经营,不符合卫生管理规定和市容管理规定。鉴于杨某属于流动 经营,李某和肖某口头作出罚款100元的决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和肖某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合 法
    • B、李某和肖某可以当场作出罚款决 定
    • C、鉴于杨某属于流动经营,李某和 肖某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 D、因李某和肖某不遵守法定程序, 故处罚决定无效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丁某教唆15岁的肖某抢夺低年级同学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丁某构成抢夺罪既遂
    •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

  • 第10题:

    肖某靠出海打鱼为生。在八月份禁渔期,肖某将自己的渔船交给赵某修理。在维修期间遭遇特大台风,赵某为防止渔船倾覆,对船进行了加固,增加了修理成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赵某负担
    • B、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负担
    • C、增加的费用应当由肖某与赵某共同负担
    • D、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后决定负担方

    正确答案:A

  • 第11题:

    宋某欠肖某现金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肖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出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肖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非法拘禁罪
    • B、故意伤害罪
    •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 D、绑架罪

    正确答案:B

  • 第12题:

    问答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高中生肖某于1984年10月13日出生。2002年5月4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7000元。肖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2003年4月,李某起诉要求肖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

    A.主要由肖某之父承担,肖某适当赔偿

    B.肖某之父承担,因肖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肖某承担,因肖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D.主要由肖某承担,肖某之父适当赔偿


    正确答案:C
    「考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C正确,ABD错误。

  • 第14题: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许某不认识袁某,林某要求13周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轻微伤。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

    B.林某作为教唆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C.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由于其是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D.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参考答案:A, B, C, D

  • 第15题:

    肖某(女)是某幼儿园教师,在上室外课时,见儿童王某一直追打儿童周某,肖某屡次训斥王某,王某仍然追打周某,肖某恼怒中顺手将王某扯开,王某打了个趔趄摔倒,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上,致使头破血流,因神经受压而死亡。关于肖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正确答案:C
    [考点]犯罪的主观方面
    [答案及解析] C。肖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元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肖某只是想把王某扯开,没有预想到将王某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第16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丁某实施了教唆行为,且肖某实施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行为,因此丁某构成了抢夺罪的教唆既遂,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9条规定,C选项也正确。丁某出于抢夺的故意教唆肖某,而肖某确实听从了丁某的教唆,并完成了被教唆的抢夺罪,二人具有抢夺的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丁某与肖某之间在抢夺阶段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不正确。

  • 第17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18题: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齐某。双方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齐某搬入居住,产权变更登记自签约起3个月内由朱某负责协助办妥。但是,签约1个月后,朱某又与不知情的周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周某,价格130万元,并为周某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现周某要求齐某搬出该房屋。齐某遂与朱某、周某发生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关认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朱某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自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之日起失效
    B、两个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
    C、朱某将房屋卖给周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D、 齐某现居住在该房屋内的事实状态属于直接占有
    E、朱某和周某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齐某可以起诉请求变更产权登记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周某将导致朱某无法履行其与齐某之间的合同,但不直接导致该合同失效。(2)选项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在本题中,朱某签订两个合同时均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两个合同均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但齐某未办理产权登记,最终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只能依据有效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朱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周某及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取得房屋产权。(3)选项CE:齐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其对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债,无“权”可侵;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让合法取得房屋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4)选项D:齐某对该房屋有事实上的管领,属于直接占有。

  • 第19题:

    工商机关在检查赵某经营的商店时,发现赵某有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于是,扣押了其超范围经营的商品,并委托肖某负责保管。此案中,保管费应由()支付。

    • A、工商机关
    • B、赵某和肖某
    • C、赵某
    • D、肖某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宋某欠肖某3万元,肖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肖某遂将宋某骗出拘禁,使用暴力逼其还债,致使宋某重伤。肖某的行为构成()

    • A、非法拘禁罪
    • B、故意伤害罪
    •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 D、绑架罪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丁某教唆15周岁的肖某抢夺低年级同学的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丁某构成抢夺罪既遂
    •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C

  • 第22题:

    肖某系某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肖某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B、肖某无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C、肖某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 D、肖某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正确答案:B

  • 第23题:

    多选题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

    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

    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

    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 A,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AC两项,本案中,肖某犯了丁某教唆的抢夺罪,尽管后来肖某的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但属于共犯的过限行为,丁某对这部分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丁某只承担抢夺罪既遂。被教唆人肖某未满18周岁,对丁某教唆肖某的行为从重处罚
    B项,肖某的本意是抢夺手机,但是在抢夺后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将被害人打伤,构成转化型抢劫
    D项,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便成立共同犯罪,丁某和肖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