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题目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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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谢某于2003年去世,没有立遗嘱,其有一子甲,虽有抚养能力,但一直未与谢某一起生活,也未尽抚养义务。谢某长期与侄子乙一起生活,且谢某长期抚养一远亲丁。丁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谢某的遗产处理正确的是()。

    A.甲;乙和丙均能继承谢某的遗产

    B.甲虽然是谢某儿子,但因其有抚养能力但未尽抚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分给其遗产

    C.乙因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因此可以分得谢某适当遗产

    D.丁是依靠谢某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因此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参考答案:B, C, D

  • 第2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一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CD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tt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 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 第3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正确答案:ABC
    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A项、B项和C项都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

  • 第4题: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并收养了戊,后张某与李某离婚,甲、乙归李某抚养。李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李某与吴某居住,后李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同时领养了庚,但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张某和吴某先后去世,庚尚未成年。经查,吴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写明房屋由丁继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去世后,李某、甲、乙与戊均可继承其财产
    B.吴某去世后,丁、李某、乙和庚均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继承
    C.李某、乙、丙和丁都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但吴某的房屋只能由丁继承,如果丁先于吴某死亡的,则遗嘱无效,房子也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D.戊可以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庚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吴某抚养的人获得适当的财产

    答案:C,D
    解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承法》第10条第3至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题中,张某去世后,李某不再是张某的配偶,李某不能继承张某遗产,甲、乙作为张某的亲生子女,戊作为张某的养子女,均可继承张某的财产,A错误。吴某去世后,李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和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乙作为与吴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可在第一顺序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领养的庚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故没有形成法定的拟制血亲,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只能作为靠被继承人抚养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分得适当财产,故B错误,D正确。如上分析,李某、乙、丙和丁均可继承吴某遗产,但是,由于吴某立有遗嘱故房子只能由丁继承,又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C正确。

  • 第5题: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
    A.乙
    B.丙
    C.丁
    D.仅乙、丙二人


    答案:A,B,C
    解析: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 第6题: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E.不用给丁多分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项,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B项,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C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DE两项,丁属于又被继承人扶养的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人,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 第7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甲公司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代理

  • 第8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D

  • 第9题:

    问答题
    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相继病故。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炳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即承认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力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义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多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真题]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D,A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甲生活条件较好却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项,《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分配遗产时,对乙应予以照顾,而“予以照顾”一般理解为多分配遗产。
    C项,《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丙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项,《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见,收养为要式行为,未办理收养登记,不得成立收养关系,即唐某与丁之间并未形成法律认可的收养关系,丁也就不得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后被唐某收养,可以认为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因此丁应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 第11题:

    多选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
    A

    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

    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

    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

    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A项,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
    B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而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
    C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均可继承吴某的遗产。

  • 第12题:

    单选题
    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照《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

    B

    C

    D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3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BCD

  • 第14题: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工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正确答案:A
    依《继承法》第10、11条规定,以及《继承法意见》第25、26条规定,A项正确。

  • 第15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净化机,实质上也是关于净化机的交易,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选项B错误,唐某有甲公司的委托授权,且甲公司未对净化机的单价进行限定,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选项C错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仅仅是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不存在欺诈行为。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故应由唐某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 第16题:

    公民蒋某与妻王某有婚生子甲和婚生女乙,甲与丙于1974年结婚后生有一女A,并收养一子B。乙与丁于1977年结婚后生有C、D两个女儿。1995年以前,蒋某、王某一直与其子甲共同生活。1995年甲因病死亡,蒋某、王某因与儿媳丙共同生活不便,即去其女儿家与乙、丁共同生活。1997年蒋某死亡,1998年王某病重期间,乙于丙、A、B 和丁、C、D等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当月15日,在乙护理其母去外地治病途中,因翻船事故二人同时落水,被救起后均已死亡。丁、C、D要求分割遗产,丙、A、B以乙生前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女婿、外孙女均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讼。
    试分析:
    此继承纠纷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详解】(1)该问题涉及继承权的放弃问题。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表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如果本人不承认,又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所以乙在其父亲的遗产没有分割以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而在其母亲没有去世前,放弃母亲的遗产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无效。
    (2)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自然死亡的,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确定标准确定死亡时间;宣告死亡的,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即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在确定乙与其母在事故中死亡的时间时,推定其母先死,乙的两个女儿有继承乙母遗产的权利。
    (3)丁、C、D以转继承的方式获得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要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均死亡,并要求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当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分割。三是必须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A、B可以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子女(被代位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要求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三是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四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
    丙则不享有继承权,因其未对公婆尽主要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享有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看是否确实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是否在劳务上给予了主要扶助。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是尽了一般性的义务,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 第17题:

    肖某育有二子一女,长子甲拒绝对肖某尽赡养义务,次子乙患脑瘫且无生活来源,女儿丙婚前、婚后均与肖某共同生活。2004年肖某捡到一弃婴丁并予以抚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2012年7月,肖某死亡。分配遗产时( )。

    A.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B.对乙应当予以照顾
    C.丙可以多分
    D.可以分给丁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因此A选项正确。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因此B选项正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C选项也正确。而D选项中的丁属于由被继承人扶养的无收入来源又无劳动能力人,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 第18题:

    唐某刚满16岁周岁即被应聘于甲施工单位,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唐某属于未成年人,与甲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
    B、因为唐某从事的是临时工作,甲施工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C、甲施工单位不得安排唐某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D、甲施工单位可以安排唐某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但必须保证安全

    答案:C
    解析:
    2018新教材P147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第19题:

    某有温甲、温乙、温丙、温丁共四个儿子,下列()没有丧失了继承权。

    • A、温甲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温某,曾将温某打成脑震荡
    • B、温乙故意杀害温某
    • C、温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温甲
    • D、温丁篡改遗嘱,将全部遗产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D

  • 第20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A市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委托征收后形成净地。甲公司委托乙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乙机构)代理该楼盘商品房的销售。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甲公司报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更改了原规划。在建设过程中,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将该项目部分用地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3年5月,唐某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4年5月,该项目办理了房屋初始登记,并办理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由()向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 A、唐某
    • B、丙公司
    • C、唐某和丙公司
    • D、唐某或丙公司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多选题
    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唐某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

    乙应当多分遗产

    C

    丙可以多分遗产

    D

    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甲有子女二人甲子与甲女。甲女生有儿子乙、丙。甲女于2002年死亡。2004年甲死亡,有遗产30万元,甲子与乙、丙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对甲遗产的正确分配方法应为 ( )
    A

    甲子继承15万元,乙、丙共同继承15万元

    B

    甲子、乙、丙各继承10万元

    C

    甲子继承30万元,乙、丙无权继承

    D

    乙、丙各继承15万元,甲子无权继承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某膝下无子女,后将乙收为养子。甲某因病去世,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其有一个侄子因下肢瘫痪长期由其照顾。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

    养子乙应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B

    因甲某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某的弟弟丙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

    如果甲曾贩卖毒品有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

    甲某的侄子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长期依靠甲生活,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项,《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甲贩卖毒品的收益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D项,《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可以给甲某的侄子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