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一般保证)。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法院执行中查明,乙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但是甲公司认为变卖财产比较麻烦,要求执行丙公司的银行存款,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甲公司要求执行丙公司银行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题目
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一般保证)。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法院执行中查明,乙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但是甲公司认为变卖财产比较麻烦,要求执行丙公司的银行存款,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甲公司要求执行丙公司银行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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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银行只能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B:丙银行只能以甲公司为被告起诉
    C:丙银行可选择甲公司为被告起诉,也可选择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D:丙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起诉

    答案:D
    解析:
    【考点】执行异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即2012年修正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题中,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实际上是反对案外人丙银行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因此,丙银行应当以申请执行人甲公司和被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D,A、B、C三选项说法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还款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B.人民法院应当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C.丙公司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先执行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其承担补充责任
    D.为了使甲公司快速还钱,乙公司放弃20万元债权,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B: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选项C: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一般保证人才承担责任。(3)选项D:债权人放弃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 第3题: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20万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时乙公司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甲公司()。

    A.应当在知道乙公司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之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B.可以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其将设备返还给自己

    C.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清偿20万

    D.向法院起诉丙公司,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要求确认乙与丁的合同无效。


    AC

  • 第4题: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对簿公堂。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20万元。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对乙公司的机床实行扣押并拍卖。此时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机床已经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次日由乙公司转让于他。经查,丙公司所言情况属实。则人民法院应当:

    A:裁定中止执行
    B:判决机床为丙公司所有
    C:裁定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D:裁定驳回丙公司的执行异议

    答案:C,D
    解析:
    因为转让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后,是恶意的,因而认定其无效。对于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认为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而如果审查认为其成立的,则应中止执行。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20万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债权,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时乙公司将自己价值20万元的设备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甲公司( )。

    A.应当在知道乙公司低价出售财产的行为之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
    B.可以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其将设备返还给自己
    C.可以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清偿20万元
    D.向法院起诉丙公司,丙公司认为乙公司没有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向法院起诉丙公司,法院可以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答案:D,E
    解析:
    本题考核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乙公司是低价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因为丁公司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为有偿受让,所以甲公司不能就该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所以选项A、B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数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选项C错误。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选项E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