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退休在家。儿子接管了王某经营的企业,王某不再参与企业事务,感到无所事事,很不适应。王某的主要心理矛盾是()A、角色转变与社会适应B、安享晚年和生活变故C、老有所为与身心衰老D、天伦之乐与空巢家庭

题目
王某,退休在家。儿子接管了王某经营的企业,王某不再参与企业事务,感到无所事事,很不适应。王某的主要心理矛盾是()

A、角色转变与社会适应

B、安享晚年和生活变故

C、老有所为与身心衰老

D、天伦之乐与空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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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在某企业已经连续工作18个年头了,再过4年,他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今年初,其所在的单位因经营体制改革需要裁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 )。

    A.有权随时将其解雇
    B.可在提前30日通知王某后将其解雇
    C.可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雇王某
    D.无权解雇王某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 第2题:

    公务员王某准备辞去公职,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王某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B.王某辞去公职的申请,应交由任免机关审批
    C.王某辞去公职后,可以自由选择企业或社会组织任职
    D.王某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务员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2017年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第2条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3题:

    王一、王二、王三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委托王一担任合伙企业事务管理人,依据《合伙企业法》,下列错误的是( )。

    A.合伙人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B.王一应当定期报告经营状况,王二.王三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C.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未约定时,实行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D.如果合伙企业注销,王二.王三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出资评估可自行协商。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报告经营状况,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事务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人头数过半规则。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4题:

    某单位职工王某47岁,因患精神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其父72岁,妻子45岁,儿子23岁,均精神正常。则王某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  )。

    A.王某的妻子
    B.王某的父亲
    C.王某的儿子
    D.王某的工作单位

    答案:A
    解析: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见,精神病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配偶。本题中,王某是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他的妻子45岁,精神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由王某的妻子担任他的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

  • 第5题:

    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 约定张某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 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B.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 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C.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 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D.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 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 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张 某虽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李某不知情,况且丙 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成立,所以丙企业的成立有效。张 某自行与甲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买 卖合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B项中 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A项正 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