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老伴去世3个月,王某近来总认为自己没有很好地照顾好老伴,王某的心理状态为()A、内疚期B、怀念期C、痛苦期D、麻木期

题目
王某的老伴去世3个月,王某近来总认为自己没有很好地照顾好老伴,王某的心理状态为()

A、内疚期

B、怀念期

C、痛苦期

D、麻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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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解析:
    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

  • 第2题:

    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C
    解析:
    所谓正式解释,也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具有解释权的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立法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对“狭义法律”具有解释权的人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故A项错误。“主观目的解释”是根据文件制作者的目的或意图来进行解释,本题若进行此种解释方法,其实是按照立遗嘱人王某的意图来解释。王某已过世,其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的含义不明,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均是立足于自己的目的,故B项错误。在法律解释方法体系中,文义解释是应当最先使用的方法,在没有更强理由的情形下,不得最先使用其他解释方法,故D项错误。王某遗嘱不存在虚假、违法等情形,故C项正确。

  • 第3题:

    15、张某与王某系多年好友,张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珍爱的一架古筝赠与王某。张去世时王某正在国外出差,一年后王某回来方得知张某已去世,又过一年王某才得知张某曾将古筝赠与自己,王某能否向张子主张返还古筝?

    A.能。因为王某在张某死亡后两年才知道张某的遗赠

    B.能。因为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C.不能。因为王某未在张某死亡后3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

    D.不能。因为已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A

  • 第4题:

    王某(女)与刘某(已去世)于1984年结婚,二 人均属再婚。二人结婚时,王某有一子,名为王岚,7 岁;刘某有二女,名为刘红、刘丽,分别为8岁、6岁。 王某自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a区。2007年5月, 王某要求王岚、刘红、刘丽给付贍养费,但三人均置之不理。王某遂欲向法院起诉。其时,王岚居住在该市 b区,刘红居住在c区,刘丽居住在d区。请问,以下 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a区法院
    b. b区法院
    c. c区法院
    d. d区法院


    答案:A,B,C,D
    解析:

  • 第5题:

    李某自幼丧父,后来母亲与继父王某结婚,李某长期与祖母住在一起。后李某母亲去世,王某无人照顾,又没有生活来源。后王某去世,李某向法院申请王某财产的继承权。根据规定,法院下列判决正确的是(  )。

    A.李某为继子女可以继承
    B.李某不是继子女无权继承
    C.李某是继子女但无权继承
    D.若王某无子女,李某可继承

    答案:C
    解析: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的子女或者夫与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只有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既有权继承其继父或者继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