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贷款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债的:()。A、混同B、抵消C、提存D、免除

题目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5万元,依照合同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履行交付汽车配件,乙公司收货后应向甲公司支付贷款3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债的:()。

A、混同

B、抵消

C、提存

D、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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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境地,早已资不抵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债务
    B: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C: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可以终止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发生中止履行的情形时即可解除合同,所以C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但是甲公司到期不支付100万元的货款,并告诉乙公司没有资金支付。乙公司的法律顾问提出乙公司可以撤销甲公司的下列行为,乙公司有权实施的是:

    A:甲公司将闲置设备低价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认为甲公司因为处理闲置设备所以价格才会这么低
    B:丁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甲公司应向丁公司支付维修费30万元,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用自己的债权抵消了丁公司的债权
    C: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丙公司的债务已到期,甲公司免除了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将自己闲置的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中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戊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能损害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转让设备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行使抵销权的行为并不导致甲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债权人不能撤销债务人的抵销行为。C选项中甲公司免除丙公司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子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都知道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D选项中甲公司将办公楼无偿租赁给己公司,不是无偿转让给己公司,乙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租赁行为。

  • 第3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债消灭的原因是( )。

    A.混同
    B.免除
    C.抵销
    D.清偿

    答案:A
    解析: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为混同。

  • 第4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销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

    答案:A
    解析:
    抵销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入主张抵销。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销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销,所以B选项不正确。(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4)必须是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抵销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销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销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如果允许抵销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销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销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销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销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贷款5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租金50万元,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消灭的原因是()。

    A.混同
    B.免除
    C.抵销
    D.清偿

    答案:A
    解析: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成同一人的制度。本题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之间的债务消灭,属于债的混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