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B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 被判处拘役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题目
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B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C 被判处拘役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D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似考题
更多“关于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B.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发现在决定和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或举报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D.对于可以指定的居所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监视居住。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一般监视居住不可以折抵刑期,故A项错误。

  • 第2题:

    甲(女)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立案侦査,侦查机关对甲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关于甲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只能在甲的住处执行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侦查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可以在羁押场所执行
    D.可以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讲解:《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是属于检察院侦査,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不 是侦查机关批准,因此,故ABCD错误,应全选。

  • 第3题:

    5、有关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监视居住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以便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B.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仅有公安机关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ABCD

  • 第4题:

    甲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立案侦查。羁押一个月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费用
    B.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费用
    C.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D.甲委托的律师乙会见甲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答案:B,C,D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