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脑供应商与某公司主机装配车间签订购销电脑合同一份。但因电脑价格下调,利润减少,主机装配车间不再向某电脑供应商供货。电脑供应商要求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某公司言,该合同是与装配车间签订的,与公司无关。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某电脑供应商遂诉至法院,要求装配车间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_______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某公司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

题目
某电脑供应商与某公司主机装配车间签订购销电脑合同一份。但因电脑价格下调,利润减少,主机装配车间不再向某电脑供应商供货。电脑供应商要求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某公司言,该合同是与装配车间签订的,与公司无关。经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某电脑供应商遂诉至法院,要求装配车间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就本案的合同而言:_______

A、车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当事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之一,故合同不成立。

B、该车间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只能由其所属的某公司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负民事责任。

C、合同不能成立,故其不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D、装配车间要承担缔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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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承诺将电脑卖给王某,王某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同意,王某起草完书面合同,王某和张某签字前,张某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受领了电脑,张某认为没有必要再签订书面合同,遂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后来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电脑价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王某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签字盖章前,张某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王某接受,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拒绝支付价款,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当然,张某有权选择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A选项不正确。张某按照与王某的约定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并未侵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况且王某不支付价款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王某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下列哪些人的民事责任可由公司承担?()

    A:某公司会计人员帮朋友照看小孩时与自己以前的顾客发生争执将顾客打伤
    B:某公司业务员以自己名义与商场签订的购买电视机的合同
    C: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己购买电脑而欠下的对电脑供应商的价款
    D:某公司的司机在执行公司任务时将他人撞伤

    答案:D
    解析:
    法人对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私人行为,不承担责任。A、B、C明显为私人行为故法人不承担责任。

  • 第3题:

    某贸易公司与某建材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3000吨钢筋运至某工地,向单位履行交货义务。合同签署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交货,则( )。

    A、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应共同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B、供应商应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C、供应商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施工单位与贸易公司均可向供应商追究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不是合同的主体,是第三人。

  • 第4题: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

    A:甲公司与某电器厂订立一份电脑买卖合同,电器厂在将合同约定的50台电脑运送至甲公司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电脑全部损坏
    B:某演员和某电视剧剧组其他人员发生纠纷,遂拒绝参与该电视剧的拍摄
    C:李某和王某协议将李某的一幅唐寅真迹卖与王某,后李某因不慎将该画烧毁,拒绝履行合同
    D:甲乙签订一份手表买卖合同,甲到期未履行交付手表的义务后,乙因忙于他事,未与甲联系,1年后乙方针对甲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
    依《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B项中某演员和剧组的演出合同是劳务合同,该演员所负的义务具有人身性,不能强制履行,符合第110条第2项的规定。C项中合同的标的物唐寅真迹属于特定物,毁损后该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符合第110条第1项的规定。D项符合第110条第3项的规定。而A项中合同的标的物电脑属于种类物,毁损后可用其他电脑替代,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 第5题:

    大地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洋电脑公司,在大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大地公司的名义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海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大地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大地公司收到了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大地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大地公司以海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洋电脑公司以大地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问: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大地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大地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交货日期属于履行期限。既然大地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意味着大地公司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因此,该电脑买卖合同因大地公司的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地公司收到同意书,意味着海洋电脑公司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约定送货上门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转移问题另有约定,即风险自送货上门后现实交给买受人占有才能转移,因此合同约定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25条(合同成立的确定)、第30条(实质性变更)、第49条(无权代理)、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公司董事长张某将想买电脑的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该告诉是否可以认定为张某授权孙某为其代理人?注意:“告诉”并不等于授权,因为授权行为必须有确定的授权意思,没有授权意思就不能认定为授权行为,因此,孙某属于无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