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依次毗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题目
甲乙丙依次毗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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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受乙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买卖合同,丙向甲交付标的物之后,因乙未将货款交给甲,甲无法将货款交付给丙。于是甲告知丙“乙是委托人”,丙遂以乙为相对人,但不久即发现乙经济状况恶化而甲很有钱,便又提出以甲为相对人主张违约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丙不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B.丙可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C.在违约之初,丙既可以要求甲,也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丙有选择权
    D.丙可以重新提出以甲为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冬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第2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和理论,由于甲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是基于对不动产最低限度的利用,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第3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提出甲付费二百元,并且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挡。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乙家门前是甲进出的必经之路,若不允许其通行,则甲无法行使对自己土地和房屋的权利,因此二者是相邻关系,乙必须容忍甲的通行,不得阻拦或收取费用。甲与丙的约定是地役权的合同,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甲应当向乙支付费用,并受期限的限制,在期满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4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 200 元,并提出不得超过 20 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 20 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 第5题: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要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但是乙不允许。甲又向丙提出,丙同意,但要求甲支付100元使用费,并且堆放不能超过半个月,甲也同意。甲在修房的过程中必须从乙门前经过,乙企图予以阻拦。
    请问:
    (1)要求甲支付100元费用,并且不能堆放超过半个月的作法是否合理?
    (2)乙是否有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答案:
    解析:
    (1)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甲、丙可以基于地役权达成地役权合同。甲、丙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双方应按照其之间的合同,按照约定来处理。所以甲的做法是合理的。
    (2)《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应补偿。”因此甲有权搬运建材从乙家门经过,乙无权予以阻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