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女、15岁,因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李某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B、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C、应当通知其班主任到场D、应当通知妇联工作人员到场

题目
李某女、15岁,因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李某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可以通知其父母到场

B、应当通知其父母到场

C、应当通知其班主任到场

D、应当通知妇联工作人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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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ACD
更多“李某女、15岁,因故意伤害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李某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

  • 第2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某盗窃案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闫某进行讯问,下列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做法正确的是:( )

    A.首先讯问闫某是否有犯罪行为
    B.闫某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但需由公安机关出示证明文件
    C.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D.侦查人员在讯问闫某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故A、C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错误。

  • 第3题:

    (三)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

      请回答第92—93题。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据此可知,只有没有固定住处的,才指定居所,本案中李某涉嫌贪污,家住甲市,有固定住处,不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选项C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属于贪污案件,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辩护律师会见李某,不需要侦查机关许可。选项D正确。《检察院规则》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 第4题:

    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2015年)

    关于李某脱逃前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是否逮捕李某,应由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其有孕在身,可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李某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李某,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D.侦查人员每次讯问李某时,应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答案:A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综合诉讼程序。按照新法,题干本身错误,因为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属于职务犯罪,不归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归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因此本题无答案。按照旧法解析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第1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选项正确。李某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因而属于可以监视居住的对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本案是贪污案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故B选项错误。《最高检规则》第45条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李某涉嫌贪污案,并不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故C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李某涉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因此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故D选项正确。本题选AD。新刑诉法修改,本题无效。

  • 第5题:

    甲系某县日日发物流公司经理,因琐事故意伤害同事乙致乙轻伤,乙到某县公安机关报案,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决定对甲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如果某县公安机关认为对甲不需要拘留、逮捕,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甲到其单位进行讯问
    B.如果某县公安机关决定传唤甲,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甲
    C.甲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受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依法享有申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D.侦查人员在讯问甲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答案:A
    解析:
    A项,《公安部规定》第19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可见,可以传唤甲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单位可以作为指定地点,A正确。 B项,《公安部规定》第194条第3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可见,对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口头传唤,甲不属于在案发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只能凭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进行传唤。B错误。 C项,在我国,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确实受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保护,但不享有讯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C错误。 D项,《公安部规定》第203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本题中,甲涉及轻伤害,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