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乙于同年6月8日为甲运输一批货物,运费5万元;甲应付给乙定金人民币1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都要向对方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签订当日,甲即如数交付了定金。但乙称车辆紧张,没有如约运送这批货物。甲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乙已构成违约,应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问:(1)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2)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会如何?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运输。后双方在交货地点上发生争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交货地点应为()。
A.甲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公司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公司的营业所在地
D.乙公司的仓库所在地
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另外,如果其他法律对履行地点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如《票据法》第23条第5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正确答案是A。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