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物业公司强行拆除违章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不妥。
理由:物业公司或业委会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是司法机关,故无权对违章安装的防盗门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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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农民王某于2002年8月向某村申请建房,经村委会同意后,在该村的地界上修建24平方米一层的两间砖木结构平方作经营场地。同年12月,县土地管理局、乡政府等有关人员在现场指出,此建筑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建房许可证,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事后,王某未拆除。2003年1月10日,县土地管理局带人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王某修建的两间平方强行拆除,拆除时又未通知王某将屋内的财产搬出,致使王某的部分何方财产受到损失。2003年1月20日王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6850元。

    问题:

    1.县土地管理局的拆房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对于王某所受的损失,国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根据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县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违法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房屋;二是拆除房屋时应当通知而没有通知王某将屋内的财产搬出。因此,县土地管理局应当对王某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单位B中标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解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从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况,投标人不能中标,所以采取低价中标的原则并不会出现由于投标人恶意低价(低于成本)而对项目建设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因此选择B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的做法不妥当。

  • 第3题:



    某市某某家园高层塔楼业主A先生装修房屋,在自家户门外约2m的公共通道处安装了防盗门,将大约4m2的公共通道占为己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后多次劝阻,但A先生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服务业主,无权管理业主,拒不恢复原状。家住A先生对门的业主B女士也多次要求A先生拆除防盗门,B女士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职责、没有能够阻止A先生安装防盗门为由而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A先生对B女士的要求置之不理。物业服务企业在A先生装修前已向其告知了装修禁止行为与注意事项,要求其不得占用公共部位、不得拆改承重结构等,并与其签署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依据该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协议的装修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以及要求恢复原状。在A先生安装防盗门时,物业服务企业多次发函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了业主委员会。


    问题:


    1.A先生在公共通道安装防盗门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


    2.哪些主体可以起诉A先生,要求其拆除防盗门,为什么?(9分)


    3.假如你是物业服务企业经理,由你来解决A先生和B女士之间的纠纷,采用哪种方式更有利于小区的长治久安?(4分)


    4.B女士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





    1.A先生在公共通道安装防盗门不合法。理由:业主装修不得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2.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A先生,要求其拆除防盗门。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下,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解决A先生和B女士之间的纠纷,采用先要求A先生拆除防盗门、再要求B女士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更有利于小区的长治久安。


    4.B女士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理由不成立。理由:A先生安装了防盗门的行为并不能成为B女士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合理理由。





    答案:
    解析:

  • 第4题:

    某单位逾期拒绝拆除其违章建筑,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某工程队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

    A.行政强制

    B.行政裁决

    C.行政处分

    D.行政处罚


    参考答案:A

  • 第5题:

    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妥当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工程暂停令》应签发给A公司项目组因B公司项目组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包单位)。 显然总监理工程师知道违规操作已经造成了质量隐患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签发《工程暂停令》。
    不妥当,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工程暂停令》应签发给A公司项目组,因B公司项目组和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或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包单位)。 显然总监理工程师知道违规操作已经造成了质量隐患,而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首先要做的事情是签发《工程暂停令》。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在目前信息工程建设环境下,监理在项目中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要求承建单位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来确定的。在分包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只要对承建单位监理到位即可。没有必要要求承建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的地位。因此监理也无权直接对分包单位进行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