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题目
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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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来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万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 “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万元钱,胡某得赃款后离开。问胡某的行为构成( )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正确答案:C
    【考点】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解析】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前者是当场劫取财物,后者是事后取财。二者的区分在于:抢劫罪的暴力所针对的对象和劫财的对象应当是同一个人,而勒索型的绑架罪是利用人质以外的第三人对人质安危的担忧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因此,绑架罪中控制的对象和勒索的对象不是同一人。

  • 第2题:

    案情:胡某,男,40岁,农民。胡某到刘某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骂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击中胡某的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家中走去。见刘某要走,胡某便举起手中的竹扁担朝刘某打去,刚好打中刘某的头部。刘某当即倒地,头上流血不止。胡某见此情景,慌忙叫上围观的群众一同将刘某送往医院。因医院较远,刘某被送到医院时已因流血过多死亡。胡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说明了整个事情经过。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参考答案:(1)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3)胡某明知用竹扁担打人会致人受伤,却因气忿而故意为之,因而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4)胡某打刘只是气头上的行为,并无预谋和准备,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刘某死亡的心理,当发现刘某倒地且头上流血不止时便急忙送刘某往医院,显然胡某的行为是且只是想伤害刘某而非杀害刘某,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5)胡某向派出所报案并说明事实情况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3题:

    一天晚上,胡某在一僻静的胡同里偶遇上夜班回家的女青年张某,顿生歹意,于是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张某,并将其强奸。事后张某万分悲愤,见胡某转身要走,顺手捡起地上的一块石头向胡某后脑砸去,致胡某当场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故意犯罪


    正确答案:D
    [考点]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胡某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A项不正确。防卫过当的存在以正当防卫的存在为前提,由于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所以就更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了,故C项不正确。张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做事后防卫,其性质是故意犯罪。因此D项当选。

  • 第4题: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 A项,就甲基于杀人故意将胡某追赶到偏僻处杀人而言,甲触犯故意杀人罪;就甲在公园和乙、丙一起持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而言,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对此甲在主观上也存在认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故A项正确。
    B项,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及的是追逐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解决的是对乙、丙的行为导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应如何评价的问题。乙、丙二人和甲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致使胡某被甲杀害的危险剧增,此时讨论乙、丙是否负有避免胡某被甲杀死的义务的问题,涉及的是乙、丙是否另行成立不作为犯的问题,解决的是乙、丙对胡某的死亡应否负责的问题。因此,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故B项正确。
    C项,乙、丙只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在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但尚未追上胡某之时,乙、丙因故离开,此时应认定寻衅滋事共同犯罪已经结束,对于此后甲基于杀意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甲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据此,离开现场的乙、丙难以预见其追逐行为实际上具有致胡某于死地的危险,二人对胡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故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C项正确。
    D项,胡某是在乙、丙离开之后被甲基于杀人故意用木棒打死的,胡某的死亡与乙、丙的寻衅滋事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属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故D项错误。

  • 第5题:

    下列哪些选项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A.尹某为尽早继承其叔父的遗产,想让其叔父坠机身亡,就劝他的叔父经常坐飞机出去游玩,他的叔父听从了他的建议。一次他叔父乘坐的飞机果然发生事故,其叔父坠机身亡
    B.魏某傍晚在高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丁某被后面的车辆轧死
    C.张某被冯某强奸三天后,自己上吊死亡
    D.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邹某因跳进水塘中灭火而溺亡


    答案:B,D
    解析:
    尹某虽然具有使他的叔父坠机身亡的主观故意,并且劝他的叔父经常乘坐飞机,但他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并没有使自己面临的风险显著增加,所以,尹某劝其叔父经常乘坐飞机的行为和他的叔父坠机身亡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使丁某面临的死亡风险显著增加,行人在天色昏暗中被后面的车辆撞死是很正常的事。因此,魏某傍晚在髙速路上将被害人丁某推下车和丁某被后面的车辆撞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张某被强奸后,自己选择了上吊自杀,因此张某自杀和冯某的强奸行为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王某将被害人邹某的衣服点燃后,邹某出于条件反射跳进水塘,因此邹某被溺死和王某点燃其衣服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第6题:

    15岁的刘某教唆17岁的胡某对其邻居实施强奸,结果胡某到其邻居家后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实施了盗窃行为,则刘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错误

  • 第7题:

    某夜,刘某入室盗窃时,失主胡某(女)发现后欲抓刘某,刘某为逃脱,即持匕首猛戳胡某。正当胡某奋力反抗时,其丈夫王某下夜班归来,随手操起一把钳子猛击刘某脑后,致使其当场死亡。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正确

  • 第8题:

    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第三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叔父按照其与侄子的约定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
    • B、叔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侄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 C、叔父有权请求王某返还祖宅,王某的损失应当向侄子追偿
    • D、叔父有权请求侄子就未满足其优先购买权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

  • 第9题:

    多选题
    胡某在打工期间与同事张某因搬运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某扬言下班要找人殴打胡某,并提前离厂。胡某从同事处得知张某的扬言后即准备两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后藏在身上。胡某下班时,刚走出工厂大门,就被张某纠集的朋友邱某拦下,要把胡某拉到路边,胡某不从,邱某遂打了胡某两个耳光。胡某遭殴打后随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某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经法医鉴定,邱某为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B

    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C

    胡某的防卫行为属于“造成重大伤害”

    D

    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B,C
    解析:
    胡某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一般的拳掌殴打,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第10题:

    问答题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时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出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在此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欠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正确答案: 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胡某放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张某对胡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至1992年10月6日届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
    (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曲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

    如果胡某在张某和马某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

    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

    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A项,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项,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
    C项,如果张某、马某二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要求胡某交2000元,则符合抢劫罪的要件,2000元显著高于车费,已经不属于强迫交易罪的范围,应认定为抢劫罪
    D项,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胡某的包遗失在出租车上,张某、马某此时对胡某的包具有代为看管的职责,二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 第13题:

    胡某系某个体音像行老板,因为被怀疑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而被县行政执法机关将其全部光盘没收。胡某不服,于是向市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后不仅没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对胡某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后查明,胡某并没出售黄色淫秽光盘。胡某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胡某应当向()提出行政赔偿。

    A.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没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

    B.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C.应当由复议机关赔偿对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D.胡某可以向二者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A

  • 第14题: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于是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丢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A、胡某

    B、沙某

    C、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参考答案:A

  • 第15题:

    在一起凶杀案中,胡某被指控用刀杀死了他人。案件有凶器匕首一把;有王某说的他亲眼看见了胡某持刀杀人的证言;有李某说的他听王某说胡某持刀杀了人的证言;另外还有法医鉴定的结论:被害人系他杀而非自杀。在本案中的这些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 )。

    A.匕首

    B.王某的证言

    C.李某的证言

    D.法医的鉴定结论


    正确答案:AD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属于直接证据。凡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属于间接证据。匕首和鉴定结论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而王某和李某的证言都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是胡某,属直接证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 第16题:

    胡某乃一赌徒,嗜赌如命,某日赌博输钱之后,到其叔父家里,向其叔父提出要借钱10000元,但是,由于其叔父知道胡某的为人,于是不同意借给他,就在此时,一个5岁的小女孩进屋,向胡某叔父说:“外公,我要一块钱买雪糕吃。”胡某随即抱起小女孩,并且从口袋里掏出匕首,然后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威胁其叔父说:“你今天如果不给钱,我就把她给杀了。”其叔父被迫无奈,给了胡某10000元,胡某得赃款后离开。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抢劫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答案:A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第二,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胡某将匕首顶在小女孩的脖子上,向其叔父要钱的行为是抢劫行为。该行为和将刀架在保安脖子上向银行要钱是一样的。

  • 第17题:

    共用题干

    被告人张某、马某合伙经营出租车。2005年10月13日凌晨6时许,两被告人开着红色夏利小车行驶在本市通往火车站的马路上,寻找乘客。从外地来本市打工的胡某,站在马路边等公共汽车去火车站。张某、马某二人发现后,未问胡某是否愿意乘坐其出租车,也未向胡某讲明送到火车站需要付多少出租车费,即将胡某拉上车向火车站开去。当车行驶到火车站附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两被告人将车开到某公司楼房围墙的拐角处,要求胡某提前付50元租车费(按里程付8元即可),胡某不同意,欲下车逃跑。两被告人拦住胡某的去路,将其殴伤(轻微伤)并迫使胡某交出现金50元,然后开车离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B:如果胡某在二被告人向其要50元车费的时候,以为遇到了抢劫,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将二人中的一人刺死,则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张某对马某说:“胡某一个外地人,咱应该多敲他点钱。”于是返回原处,以胡某弄脏了车上的座位为由让胡某再交2000元,不然就敲断胡某一条腿,胡某无奈,被迫又给二人2000元,则二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D:如果在胡某交出50元,张某、马某二人开车离去后,二被告人发现胡某的包还在车上,包内现金5000余元,二人想反正天黑胡某也看不清车号,于是二人将钱平分后将包丢弃在路边。后出租车公司得知相关信息后询问张某、马某,二人坚持说根本无此事,则张某、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答案:A,D
    解析:
    【考点】特殊防卫、抢劫罪的认定。详解:特殊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B项中不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存在特殊防卫的问题。C项符合抢劫罪的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强迫交易罪的特征之一就是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所以张某和马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故A项说法正确。D项中张、马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故该说法正确。


    【考点】敲诈勒索罪。详解:A项应认定为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据此,C项不得认定为入户抢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能够评价为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同样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D项中,枪支、弹药也是财物,盗窃枪支、弹药也可以转化为事后抢劫。


    【考点】侵占罪、盗窃罪、盗窃信用卡的犯罪认定。详解:侵占罪的主要特征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即非法侵吞本人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但本题中甲是将自己的财物锁在8号柜中,因此,该财物实际上一直都处于甲的控制之下,而并非已经交与乙保管,乙打开柜子拿走甲的手提包的行为就不属于合法的取得和控制该财物,也就不能成立侵占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同理,由于甲的手机并非是交与丙保管的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柜门虽然被打开,但并非是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因此丙在取得这些财物时也不是合法的,B项认为丙成立侵占罪是错误的。至于C项认为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丙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乙的行为并非针对本单位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盗窃罪的有关问题。详解:选项A错误,因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爆炸、放火、强奸等,但是不包括盗窃。选项B也错误,此选项考查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盗窃行为是否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如果是,就是既遂,否则是未遂。本题中,字画虽未移出馆外,但展览馆已丧失了对字画的实际控制,因而,应认定为既遂。选项CD涉及量刑问题,《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开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对于盗窃罪,不论多严重,不得判死刑,最多判无期徒刑。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考点】侵占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详解: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所以,只有选项B的说法正确。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枪支显然不能包括假枪。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则不可能对刑法保护的利益产生真正的威胁。所以,A项不选。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关于出租小汽车是否为公共交通工具,答案是否定的。所以,D项不选。崔某将何某踹出车外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抢劫结果加重犯。通常情况下: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致人重伤的,是结果加重犯;在抢劫结束以后,为了灭口或泄愤报复而另外施加暴力致人重伤的,是数罪。本题答案是BC。

  • 第18题:

    王某有位叔父在香港多年未见,也未曾有联系,后王某所在城市大力吸收外资发展 当地经济,王某的叔父作为港商也就在该市投资兴建一陶瓷厂。这样,王某的叔父就有机会来该市就此问题进行具体磋商,闲暇期间,王某的叔父通过有关部门终于找到了王某一家。其叔父爱好绘画,一次谈到美术问题,叔父对王某说,有好画弄几幅屋里挂挂。刘某有徐悲鸿(八骏马图)一张,同时,也有临摹画一张,刘其意欲将赝品售出,于是张贴广告,言称其有徐悲鸿(骏马图)真迹欲以1万元人民币售出。王某一次下班回来,无意中看到路边的广告,就灵机一动,想把画买下来送给叔父,于是,王某使约在古玩字画店里的朋友张某同其一块去刘某处看画。刘某便将徐悲鸿的真迹画拿出来,张某鉴定是徐悲鸿的真迹画,于是双方约定,价格为1万元,第二天在刘某家取货。当王某取货时,刘某便将那张赝品交付于他。因王某不识货,尚以为是昨天看过的真迹,即付款拿走。几天以后,王某将画送给其叔父,其叔父认为很好看,然后就让人挂在了自己屋里,但不久张某与王某一同去王某叔父那儿玩的时候,张某当面指出,王某上当了,买了假画了,可是王某的叔父知道后说:“假的看起来也蛮不错。再说,咱还缺那俩儿钱吗?懒的找他。” 一次,王某约张某再去叔父那儿欣赏此幅画时,张某又谈及此画是赝品,说王某应该找刘某要求退还贷款。便和王某一起去找刘某讲理刘某一开始不认帐,后来退还 5000完了事。不到一年,王某的叔父回港,其房中所有的东西都留给了王某。王某认为自已取得了此画的所有权,便和妻子商量如何处置该画,妻子说,退给卖假画的,要回另外的5000元。刘某不答应,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该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本案中,刘某利用欺诈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与其订立合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此当事人王某就本案中成立的买卖合同享有撤销权。 又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王某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没有超过一年,但他的叔父也曾放弃过此种权利,他从知道撤销事由后,也曾以退款5000元与刘某了结过纠纷,可以认为,这是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因此法院应判决该买卖合同因放弃撤销权而依然有效。

  • 第19题:

    公安机关办理胡某赌博案件,在对胡某的赌资实施扣押时,当场向胡某交付了扣押决定书,因扣押决定书中已经载明扣押物品的情况,故不用向胡某另行交付扣押清单。


    正确答案:错误

  • 第20题:

    柳某与胡某是好朋友,一日胡某告诉柳某自己一笔生意赚了10万元钱,柳某心想自己刚刚赌博还输了10万元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趁胡某不注意,将其10万元钱放入自己的手皮包中。几天后,胡某发现钱不见,立即报了案。而此时,柳某觉得良心不安,对不起自己多年的朋友胡某,于是偷偷把钱放回了胡某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柳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 B、柳某构成盗窃罪未遂
    • C、柳某构成盗窃罪中止
    • D、柳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

  • 第21题:

    问答题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正确答案: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小胡的父亲老胡与陈某商定,陈某免去老胡以前所欠累计7万元的债务,老胡将小胡嫁给陈某,并已经将婚姻登记手续办妥。其行为是 ( )
    A

    合法结婚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C

    买卖婚姻

    D

    借婚姻索取财物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被告人邓某以雇工为名,将来寻找工作的外地女青年胡某带至家中后,对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胡某不从.并立即要走,邓某即对其殴打,用暴力手段将胡某强奸。为防止胡某逃跑,邓某用铁锁链锁住胡某双脚,把胡某关在自己住处达半个多月。其间多次时胡某进行奸淫。  问:(1)邓某犯一罪还是数罪?  (2)对邓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胡某与本单位女公务员魏某关系暧昧。二人预谋毒害胡某之妻陈某之后结婚。一天中午胡某乘机将掺有有毒成分的蒙牛牛奶倒入其妻正在火上煮的麦片粥里,然后告诉其妻出去会见朋友,吃饭别等他。其妻煮好粥后,给儿子(5岁)盛了一碗吃。其儿子吃后不久便喊肚子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胡某的投毒行为对其妻子来说是直接故意

    B

    胡某的投毒行为对其儿子来说是间接故意

    C

    胡某的投毒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D

    妻子陈某是过失


    正确答案: C,A
    解析: 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有:(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有观点认为,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持放任态度时,也应属于间接故意。我们认为不存在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而加以放任的情况,因为放任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其前提是危害结果存在发生与不发生这两种可能性时,只有如此,行为人才可能存在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心理态度。(3)特定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直接故意,其行为性质和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是在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间接故意,特定的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当仅有行为而无结果时,尚不能认定构成此种犯罪。本案中,A、B选项是正确的,胡某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胡某的妻子陈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方面,更不是犯罪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