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题:
34、中国现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
答:物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国际私法中的物权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物权或“财产权”。这就是说,涉外物权既包括物权主体为外国人的情况,也包括物权客体处于外国的情况,还包括引起物权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情况。由于政治、经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上的不同,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不仅体现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而且体现在同一法系的国家之间,由此,在涉外物权关系中往往产生复杂的法律冲突。因此,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于 2010 年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最新的有关国际私法的单行法律。其中,对于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的第五章就是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定,包括了第 36 条至第 40 条的内容。第 3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 38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定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 39 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 40 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上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有关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制度,必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