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一向不和,遂写了一篇关于某乙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文章以诋毁其名誉,并将该文章发布在丙网站上,给某乙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乙要求丙网站删除,丙网站不予理会,致使某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题目

某甲与某乙一向不和,遂写了一篇关于某乙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文章以诋毁其名誉,并将该文章发布在丙网站上,给某乙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乙要求丙网站删除,丙网站不予理会,致使某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考题
更多“某甲与某乙一向不和,遂写了一篇关于某乙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文章以诋毁其名誉,并将该文章发布在丙网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甲因与某乙不和,而将某乙与某丙同居怀孕的事实揭发,则某甲侵犯了某乙的( )。

    A.贞操权

    B.且隐私权

    C.名誉权

    D.尊严权


    正确答案:B
    [答案] B
    [评析] 考查要点是隐私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隐私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四项。这四项内容量化到实际生活中,就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权利人身体上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加以披露,有权禁止他人窃听、查阅个人通讯秘密等。本题中,某甲将某乙与他人同居而怀孕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某乙隐私权的侵犯。由此, B项是正确答案。贞操权是指以公民就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贞操权是以人的贞操为客体,贞操权是以人的性的利盎为内容的,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内容都属于贞操权的内容。本题侵犯的是隐私,而不是贞操。因此,排除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可见,排除C项。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而不是具体人格权,因此,对于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不能依尊严权对其加以判断,换言之,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选项时,一般不要选该选项。可见,排除D项。

  • 第2题:

    甲、乙、丙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署名甲、乙、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
    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

    答案:B
    解析: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选项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对发表并非正当理由。B项,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反对发表,是正当理由,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C项,根据“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并非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文章交学报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D项,因该作品为合作作品,甲不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所以该选项错误。

  • 第3题:

    某乙,男,21岁,大学生。
    某甲与某乙系邻居,相处很好。某乙因与同班同学某丙发生争执,对某丙怀恨在心,产生杀人意念。为此,某乙暗中购买了小刀一把,藏在身上。某日,当某乙得知某丙到另一同学家玩,遂决意动手杀某丙。但因怕自己打不过某丙,便叫某甲帮忙“打某丙一顿,出出气”,某甲考虑到与某乙的朋友关系,答应了某乙的要求。两人埋伏在某丙回家必经的小路上。当某丙路过两人埋伏处时,某乙首先跳出扑向某丙,与某丙扭打在一起;某甲随后也扑向某丙,并将某丙拦腰抱住,重重地摔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地昏迷。某乙趁机掏出刀子,对某丙胸部猛捅一刀。然后,某甲与某乙一起逃走。某丙因被刀刺中心脏,流血过多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死亡系心脏被锐器刺中大出血所致。
    试分析:
    某甲与某乙应当构成什么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详解】
    某乙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某甲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
    (1)某乙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刀刺某丙心脏要害部位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2)某甲的行为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而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拦腰抱住,重重地摔倒在地,致其头部撞地”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受伤昏迷的结果。
    (3)某甲不应当与某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因为两人缺乏杀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某乙未将自己的杀人意图告知某甲,并且某甲也不知某乙为此而暗藏了小刀。因此,两人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应当按照各自的犯罪故意分别定罪。

  • 第4题:

    甲与乙积怨已久,甲写了一篇文章披露乙曾经被包养的文章,发到丙网站上。乙上网 发现此文章后通知丙删除此文章。但是,丙断然拒绝。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甲所写是事实,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由于文章为甲所写,因此,应当由甲独自承担侵权责任
    C.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按份责任
    D.对丙拒绝删除此文章,乙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丙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 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所谓隐私权,是指隐私权是指自然 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本题中,乙对曾经被包养的事实不愿公开,而甲撰写文章并且发 布到网上,因此,侵犯了乙的隐私权。据此,A项错误D
    《侵杈责任法》第祐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 担连带责任。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新增加的内容。本题中,乙通知丙删除文章,而丙断然拒绝,因此,对于 损害所扩大的部分,应当由甲与丙承担连带责任。据此,B项和C项错误,D项正确。

  • 第5题:

    甲、乙、丙合作撰写了 1篇文章,署名甲、乙、 丙。甲提出将文章发表在某大学学报上,乙和丙提出 反对意见。对此事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以该学报发表过批评他作品的文章为由反 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B.丙以该文章的观点不成熟、需要继续修改为由 反对发表,甲不能将该文章发表
    C.只有乙和丙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甲才能将该 文章交学报发表
    D.甲为第一作者,可以单独决定文章是否发表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问题。合作 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者行使著作权 应以协商一致为基础,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 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杈,故本题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