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题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 ) A.7万元 B.6万元 C.5万元 D.4万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考点】几种担保形式并存的处理
【详解】《担保法》第28条规定,“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本案债务人而 言,其在债务上已经以自己所有的物进行了物的担保,保证人丙只需要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物 的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对于房屋的抵押担保10万元,汽车抵押担保5万元,音响质押担保1万元。另 外,汽车被毁,获得保险赔偿金3万元。而担保物权是具有物上代住性的,即因标的物出卖、出租、消灭 或毁损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偿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担保物权。对于因车祸毁损的 汽车所获保险赔偿金,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制度可以对其行使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保证人丙应当对 房屋抵押担保10万元,汽车保险赔偿金3万元和音响质押担保1万元以外的债务负责,即6万元。
更多“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15年)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10万元、汽车5万元设置抵押,设备1万元设置质押。丙承诺在甲不向乙支付欠款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承担保证责任。后汽车遭遇车祸损毁获得赔偿金3万元。根据以上资料,丙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A.6万元
    B.5万元
    C.4万元
    D.10万元

    答案:A
    解析: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行使范围及于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故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为:20-(10+3+1)=6(万元)。

  • 第2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用甲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该种担保方式属于()。

    A.保证
    B.质押
    C.留置
    D.抵押

    答案:D
    解析:
    2020 / 2019版教材P36
    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第3题:

    (2015年)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房屋10万元、汽车5万元设置抵押,设备1万元设置质押。丙承诺在甲不向乙支付欠款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承担保证责任。后汽车遭遇车祸损毁获得赔偿金3万元。根据以上资料,丙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

    A.6万元
    B.5万元
    C.4万元
    D.10万元

    答案:A
    解析:
    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利行使范围及于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故丙应当承担的责任为:20-(10+3+1)=6(万元)。

  • 第4题:


    甲因生意之需向乙借款3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50余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流动资金不足,又向丙借8万元以解燃眉之急。甲同样欲以其房屋作担保,但遭到抵押权人乙的反对。无奈之下,甲只好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丙将这辆价值1 0余万元的汽车放在家中后,唯恐遭人盗窃,整天提心吊胆,于是在几天后便与甲商量:质押关系依旧在,但车请甲开回去。甲遂又将汽车取回。后来,甲生意失败,到期无法偿还欠乙的30万元借款,而此时,欠丙的8万元也已到期,但甲手头拮据,也同样无法清偿。


    【问题】


    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是在何时设立的?


    2.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是否还享有质权?


    3.乙、丙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答案:
    解析:

    1.(1)乙对甲房屋的抵押权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起设立。


    (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1)甲将车开回去后,丙对汽车不再享有质权。


    (2)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押的设立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甲在一开始将汽车交付给丙,成立物权法上的质押,但后来甲、丙约定将车归还给甲而仍保持质押关系,这与质押的本质相违背,是无效的。


    3.(1)甲、乙之间的抵押担保有效,乙可以依其抵押权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实现其对甲的30万债权。


    (2)甲、丙之间的质押担保无效,丙对甲的汽车不具有质权,故对于甲的8万元债务,丙只能主张一般的债务清偿。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轿车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同意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丁愿意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乙可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答案:B
    解析:
    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①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③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