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司法工作人员甲在刑事诉讼中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对于甲应当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B.司法工作人员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对于乙应当从重处罚 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D.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实行数罪并罚

题目

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认定正确的是:( ) A.司法工作人员甲在刑事诉讼中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对于甲应当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实行数罪并罚 B.司法工作人员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对于乙应当从重处罚 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D.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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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B: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D: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答案:A,B
    解析:
    【考点】数罪并罚。详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如果两者均已构成犯罪,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故A项错误。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中以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故B项错误。CD两项均正确。

  •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实行数罪并罚?(  )
    A.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B.在走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C.司法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
    D.同一行为人既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又向国家机关行贿的


    答案:A,C
    解析:
    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318条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不数罪并罚。关于B选项,《刑法》第157条规定,暴力抗拒缉私构成妨害公务罪,须数罪并罚。关于C选项,依《刑法》第399条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关于D选项,给个人行贿与给单位行贿被法律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应数罪并罚。

  • 第3题:

    4、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 第4题:

    下列关于枉法裁判行为的定性正确的是

    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实行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B、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C、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D、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答案:B,C,D
    解析:
    见《刑法》第399 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枉法裁判罪又犯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需实行数罪并罚。

  • 第5题:

    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仅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的,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C 定罪免刑方式是指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本题表述的情形就属于定罪免刑方式。此外,《刑法》第10、19~22、24、27、28、67、68、383、390、392条都有可以或者应当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以定罪免刑方式解决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论是给予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或者是免除处罚,都没有否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存在。它们都是以有罪宣告为前提,而宣告有罪,就意味着存在刑事责任;宣告有罪的判决,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定罪免责也就成为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的辅助的次要方式。可见,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