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个体户后进行抢劫,但均因附近有保安人员巡逻,一直未敢下手。后正欲行抢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对郭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题目

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个体户后进行抢劫,但均因附近有保安人员巡逻,一直未敢下手。后正欲行抢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对郭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相似考题

4.案情:郭某对王某负有10万元的债务,郭某用自己的一部桑塔纳轿车担保该债务,为王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王某占有。桑塔纳轿车发生故障后王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王某未支付修理费5000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郭某又向邓某借钱5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郭某又向黄某借款2万元,用杨某交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另外郭某又向郑某借钱5万元,用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万元、一幅价值2万元的字画和价值2000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郭某将股票和字画均交付给郑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郭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郑某。问题:1.若郭某无力清偿王某、邓某的债务,其桑塔纳轿车处分所得的价金l3万元在王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2.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何时生效?5.在郭某清偿对于郑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的小牛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处理?6.若郑某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郭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7.王某经常开着郭某的轿车上下班,是否合法?其效果如何?8.若王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某的轿车严重毁损,郭某有哪些权利?9.若郑某想将郭某质押给其的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10.若郭某无力偿还其债务,王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郭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王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郭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曾多次尾随多名个体户,寻找实施抢劫的机会,因条件不利而没敢下手,即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而其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应定抢劫预备。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可知,应选A项。
更多“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个 ”相关问题
  • 第1题:

    第 32 题 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门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一个体户后进行抢劫,但均因附近有保安人员巡逻,一直未敢下手。后正欲行抢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对郭某行为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A
    [考点] 犯罪预备
    [答案及解析] A。郭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曾多次尾随多名个体户,寻找实施抢劫的机会,因条件不利而没敢下手,即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而其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应定抢劫预备。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知,应选A项。

  • 第2题:

    共用题干

    某税务局干部李某向个体工商户钱某收税,钱某请求减免,李某予以拒绝。钱某让其妻去勾引李某,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仍要求钱某纳税,钱某说:“你不批准我的免税请求,就拿1万元钱来,否则,就告你强奸。”但李某仍要求钱某缴纳税款,钱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告发李某强奸其妻,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抗税罪
    D:敲诈勒索罪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并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本案中,甲等6人并未借警察名义诈骗,而是以其为手段,继而通过暴力手段勒索赎金。因此D选项不正确。虽然甲等6人绑架过程中伴随有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绑架行为吸收拘禁行为,该行为按照绑架定性。因此A选项错误。至于C选项,甲等6人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而且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不是同一人,可见,甲等6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C选项错误。
    本案的情形属于捡回弃婴抚养后又卖给他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又卖于他人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的情形可比照于此,甲捡回弃婴是合法行为,但此后以牟利为目的而出卖则是拐卖儿童行为。
    钱某有勒索他人财物的故意,使用了威胁的方法,构成《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李某与钱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通奸,不构成犯罪。钱某捏造罪名,意图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抗税罪的构成必须有暴力行为,不符合本案情况,C不正确;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不具有此身份,所以B不正确。
    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本题中,洪某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况。本案行为人一次性鞭打直至死亡,显然主观心态为故意而非过失,是故意杀人,B为正确答案。

  • 第3题:

    2018年某日,新华派出所民警小郭、小高在水榭花都小区抓获吸毒人员常某。在现场,民警小郭怀疑常某身上可能带有注射针筒,便戴上手套,对常某进行人身检查。小郭做法的目的是:

    A.确保证据保全
    B.避免感染疾病
    C.防止受到伤害
    D.免受栽赃诬告

    答案:A,B,C
    解析:
    因怀疑常某身上可能带有注射针筒,民警小郭戴手套对常某进行人身检查带有确保证据保全的目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受到伤害。同时带上手套也可以防止感染艾滋病等疾病,还可以避免指纹污染针筒。故ABC说法正确。因此选择ABC选项。

  • 第4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王某委托李某替他去幼儿园接孩子回家
    B.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个体工商户给予行政处罚
    C.孙某开车将张某撞伤
    D.钱某由于盗窃被检察机关起诉

    答案:C
    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本题中A项属于道德范畴事项,不属于法律关系;B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属于行政法律关系;D项钱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触犯刑法规定,属于刑事法律关系。

  • 第5题:

    某县工商局在某乡的工商所以个体工商户刘某开办的红英饭馆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由对其罚款1500元。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复议机关是:()

    A:乡政府
    B:县政府
    C:县工商局
    D:市工商局

    答案:B,C
    解析:
    工商所是县工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据此,本题中的工商所作出的罚款决定经法规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工商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县工商局,也可以是县政府。故本题应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