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题目

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更多“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 ”相关问题
  • 第1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0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转让制度。《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从理论上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转让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自10月18日起生效。选项A是错误的。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之后,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转让人对受让人则无清偿义务可言。冈此,选项B正确,D是错误的。另外,《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的债权在10月20日才到期,故乙公司只能自该日起才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选项C错误。

  • 第2题:

    甲公司因兼并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付款20 万元之义务;而此时依据甲、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丙公司必须向甲公司提供价值20万元的彩电100台。现 甲公司想抵销这债务,则:( )
    A.经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后方可
    B.可单方通知丙公司使债务抵销
    C.自向乙公司发出抵销通知时,该笔债务抵销
    D.自与丙公司就抵销问题达成协议后,该合同权 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间不再负任何权利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抵销问题。债的抵销依产生 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 销必须双方互负同种类债务,互享同种类债权,且符合 抵销的其他要件。法定抵销可因单方通知而实现。依 (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 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此即合意抵销,合意抵销不得采取单方通知方式,而应 经当亊人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钢材,双方合同中约定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付款。当丙公司不支付乙公司货款时,应当由()承担违约责任。

    A、甲公司向乙公司
    B、乙公司自己
    C、丙公司向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向乙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的考点为合同履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B,C
    解析:
    【考点】保证债务;保证人的追偿权【详解】《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本题中债权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有权拒绝付款。保证人因此也具有抗辩权,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担保法》对此缺乏规定,但本题中丙明知2万元的债权有严重瑕疵,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仍然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所以,A选项正确;在B选项中,若丙不知债权人债权的瑕疵,但是乙公司的瑕疵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则乙公司获得2万元的对价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在C选项中,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清偿债务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在D选项中,丙公司放弃的是自己的先诉抗辩权未放弃自己的追偿权,其仍可向甲公司追偿。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 第5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将其中1套房屋卖给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后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丙不具备购房资格,甲公司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需将20万元本金返还给丙

    答案:B,C
    解析:
    【考点】合同相对性;违约责任;情势变更【详解】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包销合同,并不影响房屋的归属,甲公司仍然享有房屋所有权,其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处分,所以,A选项错误。但是,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违反其与乙包销合同的约定,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国家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丙不具备购房资格,丙有权请求解除合同,所以C项正确。非因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合同时,双方只需返还已交付的标的及孳息,所以甲公司需将2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丙,所以,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