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8万元的苹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山洪冲垮公路迟延3天到达,丙及时通知乙方,并随后提供了证明。乙方以逾期交货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交涉无果,只好贱价处理。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B.乙方无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C.苹果贱价处理的损失由乙承担D.苹果贱价处理的损失由甲承担

题目

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8万元的苹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山洪冲垮公路迟延3天到达,丙及时通知乙方,并随后提供了证明。乙方以逾期交货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交涉无果,只好贱价处理。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B.乙方无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

C.苹果贱价处理的损失由乙承担

D.苹果贱价处理的损失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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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C
本题涉及买卖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情形的处理问题。依《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买卖合同中,只有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才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否则,拒收标的物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C。
更多“甲、乙签订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8万元的苹果一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乙方应甲方要求,由丙方对乙方履行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应由( )。

    A.甲方与乙方签订

    B.甲方与丙方签订

    C.乙方与丙方签订

    D.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为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题中,丙方是保证人,甲方是债权人,所以应由甲方和丙方签订保证合同。

  • 第2题:

    下列所附条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的有(  )。

    A.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不结婚,则将房屋租给乙
    B.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太阳从西边出来,就借款5万元给乙
    C.甲与乙签订一份种子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种子通过鉴定,则合同生效
    D.甲与乙签订一份打人合同,约定如果乙将丙打一顿,甲付款1万元给乙
    E.甲与乙签订一份赠与合同,约定如果乙生病,就将电脑赠与他

    答案:B,D,E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设定要件:所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所附条件须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必须合法;须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 第3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kg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解析:
    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但是,这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合并使用。

  • 第4题:

    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方。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方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如交付国光苹果则拒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方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
    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
    C:乙方有选择权,故甲方不能拒收
    D:甲、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答案:C
    解析: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是数人的,而该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再分类。本案中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所以是单一之债,故而不存在连带之债的问题,故B错。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前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就标的物的交付而言出卖人乙方是债务人,因此乙方享有选择权,甲方不能拒绝,故选C项。

  • 第5题:

    甲乙签订水果购销合同,约定由甲方送货,甲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如期发运价值10万元的水果一车。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的腐烂现象。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且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6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


    【问题】


    1.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哪里?为什么?


    2.水果的风险负担于何时转移?为什么?


    3.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货物送达后,丙有权向谁索要运费?


    4.如果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致使水果完全腐烂,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该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2)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货物,甲乙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因此以履行义务一方即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1)水果的风险从甲将水果交付第三方承运人丙时转移。


    (2)理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5条又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1)丙有权向甲索要运费。


    (2)丙是与甲签订运输合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丙有权向甲索要运费。


    4.(1)该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2)理由:《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因此,该损失由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