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至2006年,高某在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44万余元。其中,高某与房屋中介人员丁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45万余元。高某从中收受客户所送贿赂款人民币45500元。
第1题:
对某县某乡地方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申请行政复议。
A.该税务所
B.该县地方税务局
C.该县地方税务局的上一级税务局
D.该县人民政府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