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题目

案情:隋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4月,隋某以本市百货

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隋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隋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隋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隋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隋某曾于2006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6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1.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隋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隋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隋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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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情: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7年4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2007年1月违反章程擅自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2007年3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题: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还可以对单某追究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考点]公司董事、高管的义务
1.不合法。因为隋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竞业限制义务。依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l49条第l款第(5)项关于董事、高管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因而隋某的行为是违法的。
2.无法律依据。本案中,隋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化公司之问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高管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高管的竞业行为无效。因此,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并进而认定该合同无效。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
3.应将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如果公司因此而受有损失,还可以要求隋某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第l50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4.可作以下处理:(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担保的效力:第一,如果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属于善意当事人,则应当按照“表见代表”方式来处理,即在确认担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追究越权代表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成立存在过错,即明知对方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越权代表公司的行为,但仍然与其确立了担保关系,担保合同就应当属于无效合同。(2)隋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行为人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3)由隋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如果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依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由从事该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限制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l49条第l款第(4)项规定。本案中由于没有经股东大会的同意,并且也没有章程的规定,所以该自我交易行为是不合法行为。并且由于董事在交易中并非善意,所以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我国《公司法》对违反限制自我交易义务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民事责任,具体为:第一,归入责任,即依照《公司法》第l4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第二,赔偿责任,即依照《公司法》第150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项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可追究隋某上述两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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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Ⅱ
    B:Ⅰ、Ⅲ
    C:Ⅱ、Ⅲ、Ⅳ
    D:Ⅲ、Ⅳ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51条,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李某不得在乙公司担任高管。(故Ⅰ项错误,Ⅱ、Ⅲ项正确)Ⅳ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2.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业板有相同规定。(故Ⅳ项正确)
      综上述C项符合题意。

  • 第2题:

    材料四
    2007年1月,甲、乙、丙三家公司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1000万元创办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某种保健品。其中: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为35%,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1%,丙公司持股比例为44%。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王某任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7年9月20日,王某以A公司名义将300万元出借给股东乙公司。股东甲公司得知此事后,多次致函股东乙公司,要求清偿欠款,但乙公司置之不理。同年12月18日,股东甲公司致函A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要求提起诉讼追回欠款,但迟迟末得到答复。股东甲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于2008年1月20日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2008年2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7名董事中只有6名出席会议。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鉴于王某曾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另一公司B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利益,该次会议作出解聘王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为了完善A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还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为了更好地发展,2008年8月,A公司决定与B公司合并,成立C股份有限公司。

    下列关于A公司董事会召开及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B、董事谢某应当书面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C、董事谢某本人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委托他人
    D、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作出
    E、董事会无权作出解聘王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定

    答案:B,D
    解析:
    1、(1)借款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而非“股东同意”,选项B错误),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在本题中,王某将公司款项借出未履行必要手续,不符合规定。(2)能否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题中,股东甲公司已经于2007年12月18日请求A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但至2008年1月20日仍未得到答复,可以以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王某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选项C正确,选项A错误。(3)能否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规定的股东亦有权依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本题中,乙公司为A公司股东,对“未经同意”一事应当知情,借款合同无效,乙公司拒不还款行为侵犯A公司合法权益,股东甲公司有权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是否“应当”以王某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题中,甲公司有权选择只向王某或只向乙公司提出请求,选项D错误。(5)选项E: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只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或者“他人”,公司本身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2、(1)选项ABC: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2)选项D: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选项E: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1)选项AB: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始得生效。(2)选项CD: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3)选项E: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4、(1)选项A:解散公司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2)选项B: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选项C: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选项D: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和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均作为清算财产 (5)选项E: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 第3题:

    结构钢的屈服强度:

    A.隋板件厚度增大而降低,但与钢材的质量等级无关

    B.隋板件厚度增大而降低,并随钢材的质量等级从A到D(E)逐级降低

    C.隋板件厚度增大而降低,并随钢材的质量等级从A到D(E)逐级提高

    D.隋板件厚度增大而提高,并随钢材的质量等级从A到D(E)逐级提高


    A

  • 第4题:

    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Ⅰ.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总经理

    Ⅱ.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和丙公司董事长

    Ⅲ.李某可以兼任乙公司监事会主席

    Ⅳ.李某可以兼任甲公司董事会秘书

    A、Ⅰ,Ⅲ,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

    答案:B
    解析:
    B
    根据《首发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第5题:

    【单选题】从()开始,罢天下郡,实行以州领县的二级制。

    A.隋文帝

    B.隋炀帝

    C.隋恭帝

    D.唐太宗


    隋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