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 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 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 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 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 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 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 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 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

题目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

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 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 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 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 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 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 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 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 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 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 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 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考点]刑事诉讼程序
[答案及解析] 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交纳保证金,又要求提出保证人。不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高检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该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高检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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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在某市政府拆迁办工作,其妻弟雷某为了在顺和街道拆迁工作中获得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让张某帮忙疏通。张某遂介绍雷某给拆迁办负责人董某认识,雷某为表示心意,送给该负责人大量烟酒,价值12,000元,后得到拆迁办使用其铲车的机会。下列分析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B.雷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
    解析:
    张某居间介绍行贿人其妻弟雷某与拆迁 办负责人董某认识,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既不是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 第2题:

    雷某为购买正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任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C: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详解: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罪的要点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具有牟利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本题中雷某出版淫秽录像带显然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成立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63条第2款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属于过失犯,即指有关出版单位不负责任,为他人提供书号,却不认真审查书稿,以致发生被别人利用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后果,对于出版社或有关责任人而言,应承担失职的责任。如果是明知对方出版淫秽书刊,而故意向其提供书号的,应以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由于雷某是向任某谎称自己想制作商业宣传片,因此对于任某而言,事先并不知道其出版的是淫秽录像带,所以并不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但由于任某没有认真审查就指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书号,存在过失,因此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A项,由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是过失犯罪,而根据我国刑法的一般理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的故意犯罪,而不存在因共同过失而成立的共犯,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至于D项,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雷某和任某两人的行为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故ABCD项均当选。

  • 第3题:

    5、《士兵突击》的导演是康洪雷


    张艺谋

  • 第4题:

    雷某为购买芷式书号用于出版淫秽录像带,找 某音像出版社负责人任某帮忙。雷向任谎称自己想制 作商业宣传片,需要一个书号,并提出付给出版社1万 元“书号费”。任某同意,但要求雷给自己2万元好处 费,雷某声称盈利后会考虑。住某随后指示有关部门 立即办理。雷某拿到该书号出版了淫秽录像带,发行 数量极大、影响极坏。雷牟利后给任某2万元好处费, 任某收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 -淫秽书刊罪的共犯
    B.雷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任某的行 为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G.雷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任某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D.雷某与任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答案:A,B,C,D
    解析:
    。任某并不知道雷某要书号是出版淫秽书 刊用的,因此他不可能与雷某构成共犯,选项ACD都是错
    误的。任某的行为要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 罪,他也必须明知他人要出版淫秽书刊而为其提供书号, 从题目的交代来看,任某对此并不明知,因此他也不能构 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选项B错误。

  • 第5题: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刺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受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点]刑事诉讼程序[答案及解析]本案诉讼程序的不当之处有:


    1.公安机关对雷某采取取保候审,不应既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又要求其提出保证人。《六机关规定》第21条规定,基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此情形属于没有犯罪行为发生,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3.法院不应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洪某的刑事自诉。被害人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被害人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雷某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第9日才提出的申诉。申诉期限只有7天。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5.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被不起诉人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被不起诉人只能向做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