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通过私下联系,在2011年6月问分别将自愿出卖肾脏的郭某(17岁)和赵某(25岁)的一颗肾卖掉,每次得款40万元,周某留取得款的一半,将每次剩余的20万元分别给了郭某和赵某。周某构成的犯罪是:( )A.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故意伤害罪C.非法经营罪D.故意伤害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题目

周某通过私下联系,在2011年6月问分别将自愿出卖肾脏的郭某(17岁)和赵某(25岁)的一颗肾卖掉,每次得款40万元,周某留取得款的一半,将每次剩余的20万元分别给了郭某和赵某。周某构成的犯罪是:( )

A.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经营罪

D.故意伤害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相似考题

1.案情:郭某对王某负有10万元的债务,郭某用自己的一部桑塔纳轿车担保该债务,为王某设定了质权,并将轿车交付给王某占有。桑塔纳轿车发生故障后王某将轿车开到赵某处修理,王某未支付修理费5000元,赵某将该车扣押。后郭某又向邓某借钱5万元也以该轿车为担保,为邓某设定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郭某又向黄某借款2万元,用杨某交于其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了质押并将电脑交付给黄某。另外郭某又向郑某借钱5万元,用其所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3万元、一幅价值2万元的字画和价值2000元的母牛一头进行质押。郭某将股票和字画均交付给郑某,但是由于母牛被李某借去耕地,郭某则通知李某在用毕后将母牛交付给郑某。问题:1.若郭某无力清偿王某、邓某的债务,其桑塔纳轿车处分所得的价金l3万元在王某、邓某、赵某之间应当如何分配?为什么?2.郭某用杨某的笔记本电脑为黄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3.郭某用其所有的3万元股份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效力如何?4.郭某用母牛为郑某设定的质权是否有效?何时生效?5.在郭某清偿对于郑某的债务之前,母牛所生的小牛权利归属应当如何处理?6.若郑某为了担保自己对于刘某的债务将郭某质押给他的字画转质给刘某是否可以?7.王某经常开着郭某的轿车上下班,是否合法?其效果如何?8.若王某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郭某的轿车严重毁损,郭某有哪些权利?9.若郑某想将郭某质押给其的3万元股票进行转质是否可以?10.若郭某无力偿还其债务,王某、邓某、赵某等申请法院拍卖郭某的轿车,那么该轿车的修理工具、备胎、灭火器等是否可以拍卖(未交付给王某占有),并用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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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厅决定在厅机关选派援疆干部,并成立了由党委办、人事处、就业处组成援疆干部推荐小组,还初定了赵某、李某、周某三个推荐人选。党委办、人事处、就业处三个部门分别提出了各自推荐意见:
    党委办:赵某、李某中只能去一个。
    人事处:如果不选派赵某,就不选派周某
    就业处:只有不选派李某或赵某,才选派周某。
    以下方案能同时满足三个部门意见的是:

    A.选派周某,不选派赵某和李某
    B.选派李某和赵某,不选派周某
    C.选派赵某,不选派李某和周某
    D.选派李某和周某,不选派赵某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题干的关联词“如果……那么……”等,确定为翻译推理。
    第二步,翻译题干。
    ①党委办:要么赵,要么李
    ②人事处:?赵→?周
    ③就业处:周→?(李或赵)等价于:周→?李且?赵;
    第三步,进行推理
    本题问的是能够同时满足三个部门意见的是,考虑代入法。
    A项:“不选派赵和李”无法满足翻译①党委办意见,排除;
    B项:“选派李和赵”无法满足翻译①党委办意见,排除;
    C项:“选派赵,不选派李和周”可以同时满足三个部门意见;
    D项:“选派周”是对翻译②的否后,根据“否后必否前”,可知应选派赵,而该项不选派赵某,所以不符合人事处意见,排除。
    因此,选择C选项。

  • 第2题:

    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5万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力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问: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 第3题:

    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形下,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如果甲将自己承包的果园转让给乙,则乙享有该果园上设定的地役权
    B.集体组织丙有权在已经承包给丁的土地上设定地役权
    C.赵某将房屋出卖给钱某,则赵某享有的对孙某的采光地役权,钱某无权享有
    D.李某将房屋卖给周某和吴某,则李某享有的对周某房屋的眺望地役权,周某有权享有,但吴某无权享有

    答案:A
    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故A项正确,C项和D项错误。B项错在: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第4题:

    赵某与钱某在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一头牛的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牛交给钱某。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当即支付了价款2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钱某询问赵某牛的秉性时,赵某谎称该牛秉性温和,其实该牛性格暴烈,经常顶人、伤人。由于赵某与钱某居住地相隔较远,故赵某委托孙某(16岁)将牛交给钱某。6月4日,孙某在送牛的路上,因牛突发脾气,将行人李某顶伤,李某为了治伤,花去医疗费700元。牛交给钱某刚刚3天,牛又将到钱某家的客人周某顶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元。钱某为此于6月11日向赵某主张撤销该合同。问:
    (1)赵某和孙某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3)李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赵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孙某l6岁,故该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对于该委托合同,必须经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如果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问(1个月)内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不确定状态转化为无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赵某将牛出卖给钱某时,故意隐瞒牛性情暴烈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且钱某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的撤销权,故钱某的主张成立。
    (3)李某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如果孙某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是所有人,孙某是管理人。如果孙某并不知晓牛的秉性,则受托人孙某不存在过错,此时只能由所有人赵某一人向李某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孙某知晓牛的秉性但仍然接受委托,则孙某存在主观过错,此时孙某作为牛的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民事责任应转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钱某承担。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钱某是牛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周某的损失应由钱某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4条(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例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是否对孙某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委托合同被孙某的父母拒绝追认,由于委托合同已经无效,故孙某不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不能改变孙某是实际管理人的事实。第二,买卖合同被撤销,是否会对钱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赵某与钱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牛的真正主人就应当是赵某而不是钱某,那么此时赵某作为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承担对周某的侵权责任,如果赵某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观点很有道理。但是要注意,本案例中,牛顶伤周某的事实发生于钱某主张撤销权之前,既然周某被顶伤时,该合同还没有被撤销,则该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那么此时牛的主人应当是钱某,而不是赵某,这时侵权责任应当由钱某承担,而不是由赵某承担,这一点须格外注意。

  • 第5题: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1个月,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其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陈某在饲养马的过程中,与郭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为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元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赵某能够取得马的所有权。因为陈某为无处分权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知陈某不是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第三人的赵某,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求返还该马,其所受损失,可以要求陈某赔偿。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3条(无因管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本案例不难,但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无权处分是否影响善意取得?对于这个问题,有很多考生总是搞不清楚。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第二,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该规定是否与本案在处理上存在冲突?实质并不冲突,对于直接获取的遗失物,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并非直接获取遗失物,而是间接从交易所购买,此时是适用善意取得的。